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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国有资产处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8日 政策文号:威府办发〔2015〕7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降低处置运行成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活动。第三条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践诺守信的原则。第四条全县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第二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第五条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立由5—8个独立单位组成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建立。第六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三)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依法需要年检的事项);(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第七条拟申请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二)中介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中介机构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各类专职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六)各类专职执业人员与中介机构的劳动关系证明;(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上述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中介机构的公章,应同时提交原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核对。第八条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具备参加全县国有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抽取活动的资格。第九条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一)对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建立基础档案;(二)组织专家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评审和分析;(三)设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记录和服务质量评价档案;(四)根据执业质量记录和服务质量评价对备选库进行补充或调整。第十条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服务质量及监管工作的需要,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动态调整。(一)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评价机制。定期考核评价每三年举行一次;不定期考核评价随机进行,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二)定期考核评价中介机构在一个考核评价周期内的工作业绩;不定期考核评价主要是对中介机构的某一具体服务项目质量进行后评估,评价内容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果等。第十一条对被列入备选库或从备选库中除名的中介机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向社会公布名单,并书面通知该中介机构。第三章中介机构的抽取第十二条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抽取中介机构活动5个工作日前,统一在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信息。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单位代表在县国资办的监督下,从所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中介机构。第十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国有资产处置单位在抽取中介机构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抽取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专项审计与资产评估项目工作;(二)企业改制时,不得抽取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未超过2年的中介机构;(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第十五条抽取确定中介机构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服务费按相关约定支付。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工作回避的规定,不得为关联企业或有利害关系的企业从事中介业务服务。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将受托业务分包或转托于其他任何中介机构,影响中介业务服务质量。第十八条中介机构行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九条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中介机构的考评工作和日常管理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其从备选库中除名:(一)已不符合备选库入选条件的;(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不诚信行为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四)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业务报告的;(五)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六)不遵守承诺、合同书规定,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七)对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整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拒不执行的;(八)对一个定期考核评价周期内获得不满意评价或连续两个考核评价周期内获得基本满意评价的;(九)在不定期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不满意的;(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活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一条参加抽取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抽取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国资等部门对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和抽取的相关工作实行全程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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