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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为确保县政府常务会议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川办发〔2015〕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认真贯彻落实。一、明确审查范围县直各部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行政决策事项,除《规定》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均需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参照《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的规定执行。二、严格工作要求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的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及时将常务会议题申报表(见附件)、议题方案请示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县政府办。议题承办部门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县政府办初核后,送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应在接件后2个工作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议题,由县政府办送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定。未经过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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