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威远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内江市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威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威远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县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市在威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应急委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县应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维稳办、县委群工局、县目标督查室、县委农工委、团县委、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局、县畜牧食品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防汛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新局、县统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办)、县外事侨务旅游局、县质监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粮食局、县科技局、县城管局、县供销社、县工商局、县邮政局、县红十字会、县人行、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预备役防化营、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第六条县应急委下设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等7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县相关领域需由县级响应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第七条县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直接负责需由县级响应的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事件;响应结束后,县应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取消该临时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将其转为常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第八条县应急委成员根据需要,参加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成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县应急委主任领导县应急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负责分管的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临时或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任务。第十条县应急委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制订全县应急管理的制度规定,研究解决全县应急管理的重大问题;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县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的突发事件超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职责和应对处置能力时,负责直接指挥应对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相关类别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监督检查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第十一条县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完成县应急委部署的工作任务和确定的工作目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县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定期分析应急管理形势,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支持和配合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四章信息报告第十二条各镇、各部门(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规定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按照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分类处理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处理和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第十三条各镇、各部门(单位)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突发事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造成重要影响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要立即向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总值班室)接报后,要迅速按程序呈报县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情况紧急时,要迅速采取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告(半小时内),再以书面形式呈报(1小时内)。第十四条各镇、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的规定和《威远县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初期处置规程》(威委办发〔2013〕45号)有关要求及时限,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信息,或者报告、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县应急委负责指挥协调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第十六条县应急委主任组织指挥超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副主任组织指挥分管领域的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第十七条需由县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县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自动响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第十八条突发事件超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由县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当出现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事件,无法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时,由县应急委指定某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处置,或成立新的临时性指挥机构,或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再度升级时,报经县委同意,成立由县委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应急指挥机构,直接领导指挥处置工作。第十九条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省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救援力量向事发地点集结,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要按职责权限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第二十条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县级指挥机构要按照县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对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响应,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职能,实行统一指挥,统一派遣处置力量,统一调配应急物资、设备,综合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应对处置工作情况,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各有关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第二十二条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时,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要密切配合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负责统筹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新闻发布,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媒体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新闻报道。第六章日常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分工负责制度。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应急委的总体部署,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镇对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第二十四条协调联动制度。县应急委建立部门之间、救援队伍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队伍支援的工作机制,实现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联动。建立与相邻县(区)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区域协调联动。第二十五条会诊会商制度。根据风险隐患、热点难点问题、临时突发状态等情况,由县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或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举行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紧急会商,研判分析风险隐患,研究预防和处置措施。必要时,增加非成员单位参与会商。第二十六条预案管理制度。县应急委负责指导建立健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和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预案体系。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形势,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委办公室牵头组织起草修订,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议审议后发布;县专项应急预案,由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并征求意见,经县应急委相关领导审批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县级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由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起草修订发布,报应急委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七条定期演练制度。原则上县专项应急预案每2年、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县应急委办公室根据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以协调指挥、联合行动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指挥演练。第二十八条应急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财政应急保障机制和资金快速拨付机制,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和信息库,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监管、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部门(单位)、分区域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和调度指挥体系。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总结评估制度,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适时向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报告。建立督查制度,对县应急委决定事项、县应急委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或对专项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建立奖惩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和失职、渎职的进行通报批评和依法予以责任追究。第七章会议文件制度第三十条县应急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研究制定重要政策措施,必要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第三十一条县应急委全体会议。县应急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县应急委全体成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议题由县应急委办公室拟定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第三十二条县应急委专题会议。县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参会单位由县应急委办公室拟定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第三十三条县应急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县应急委办公室主任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及会议文件的起草、报批、印发等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威远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办公室)运行机制,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细则。一、机构设置第一条县应急委办公室是县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直接接受县应急委领导,负责处理县应急委日常事务工作。第二条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县应急委办公室组成人员。二、主要职责第三条负责督促落实县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要点,报经县应急委审定后实施。第四条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第五条负责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第六条组织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有关应对处置工作。第七条办理开展县政府应急管理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第八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提出应对处置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建议。第九条根据全县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经县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组织县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就应急管理全面工作或某项重点工作,适时开展综合检查或专项督查。第十条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工作制度第十一条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决策部署,研判应急管理有关情况,提出决策建议,推动工作落实。第十二条值班值守制度。巩固完善常态应急值守制度,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应急联合值守机制,构建运转高效、指挥通畅的值班值守体系。县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突发事件时,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县应急指挥中心参与应急值守。第十三条会商制度。针对风险隐患、热点难点问题、临时突发状态等情况,县应急委办公室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举行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紧急会商,研判形势与对策,为应对处置提供意见建议,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相关决策部署,必要时增加非成员单位参与。第十四条联络员制度。县应急委成员单位明确1名副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第十五条督查调研制度。跟踪督查县应急委决定事项、县应急委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事项及其他交办事项。根据年度突发事件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的分析预判,组织开展综合或专题调研。第十六条文件审签制度。县应急委办公室成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等由县应急委办公室主任审签,必要时报请县应急委副主任签发。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