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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3日 政策文号:威府办发〔2014〕9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2014年,省发改委、省卫生厅下达我县中央预算内投资85个村卫生室建设项目。为切实做好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确保2014年开工建设,2015年6月底完成任务,迎接上级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既是完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需要,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加快我县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把村卫生室建设任务落到实处。二、明确要求,落实措施(一)明确项目业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村卫生室建设业主为项目所在镇政府。(二)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威远县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指挥协调和监督管理。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镇长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镇长为直接责任人。(三)建设资金安排。中央每个村卫生室建设资金5万元、地方投资3万元由项目所在镇政府负责解决(投资计划见附表2),县财政先预拨各镇建设启动资金3万元,待验收合格及资料完善后,由镇政府申请,县卫生局确认,县财政局拨付剩余资金2万元。(四)规范建设标准。1.建设用地。由项目所在镇政府负责,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建设用地80~150平方米。2.建筑面积。每个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3.招投标。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威远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4.图纸设计。原则上按照卫生局提供的方案图组织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五)严格检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将项目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六)明确产权管理。村卫生室建成后,属集体产权房屋,归所在镇政府所有,房屋等资产委托所在镇(中心)卫生院代管,由乡村医生使用并负责日常维护及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七)实行优惠政策。村卫生室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按照从简从快的原则,协助相关镇加快办理项目建设必备的各种手续,建设所涉及的规费一律按“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经营性收费最优”的原则收取。三、强化职责,协调配合村卫生室建设涉及面广、时间紧,各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及时解决建设进程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按时完成。县卫生局负责提供村卫生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拨付,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县审计局按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相关手续的办理;县住建局负责项目的建设指导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相关镇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规划、选址、用地、手续办理、施工图设计、施工队伍选择、土建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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