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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威远县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经2014年7月2日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7日威远县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利用村(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为加快我县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结合我县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我县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年人群体中的高龄老人(80岁以上)、特殊困难群体老人(包括散居五保户,“三无”老人、重点优抚老人)和失能老人为重点,积极构建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村(社区)为依托,民间服务组织为实体,社会各界与志愿者广泛参与”的居家养老新模式,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县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二、工作原则我县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人的原则;(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志愿者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的原则;(五)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六)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三、工作内容(一)服务对象。我县范围内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对象是80岁以上高龄、独居、失能、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二)服务形式。1.政府购买服务(共两类)。一类为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在本县范围内一年以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无子女照顾或子女因残疾等无能力照料的低保或低收入户(家庭月人均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年人;年满60周岁、无子女照顾或子女因残疾等无能力照料的市级以上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年满80周岁、无子女照顾或子女因残疾等无能力照料的老年人。二类为自愿参加老年大学学习,自愿参加并接受老年协会服务,自愿接受日间照料服务经济较为困难的老年人。以上两类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服务。2.自主购买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个人自主购买服务为主,实行托管,提供收费服务。3.志愿者服务。对全县独居老人全面开展志愿者结对帮助活动,以上门走访、生活照料、精神慰问、应急服务为主,倡导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三)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村(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1.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托、陪购代购、配餐送餐、家政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服务。2.健康帮扶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陪诊就医、药品代购代送、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3.权益维护服务。协调有关法律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合法权益服务。4.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学习、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图书阅览、文艺、棋牌娱乐,提供健身活动场所、交通出行、体育健身设施、健身团队等服务。5.精神慰藉服务。建立老年志愿者队伍,开展邻里结对、老年人互助、志愿者慰问、社区关怀、定期探访等志愿服务。四、补助标准政府购买服务时,各类人员根据上级下拨和地方配套资金情况,按不同类型分别予以不同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规定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不能直接支付给服务对象。所需经费由省上补助和县财政配套组成。五、审核报批程序(一)政府购买服务。1.由服务对象向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组织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调查表;3.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对服务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初审并签署意见;4.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审批,并报县民政局备案;5.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二)所需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份);3.低保、五保、三无人员和劳模、伤残军人等,应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三份);4.户籍不在本辖区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供未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证明材料;5.免冠二寸彩色标准照片三张。六、管理监督(一)县民政局是全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是全县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监督部门。(二)各镇、村(居)委会是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快捷、全面、细致、周到的服务,确保老年人综合满意率达到95%以上。(三)各镇、村(居)委会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台帐,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根据动态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更新,并将结果逐级上报。(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伪造信息资料等违法手段,骗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发现违规的,应及时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一)服务机构。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5.服务机构的确定,由各镇采用比选或评估等方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二)服务方式。各镇可委托村(居)委会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机构根据社区提供的服务对象和项目开展服务。对一些适用发服务券的项目也可由县民政局统一印制居家养老服务券,并注明服务项目、金额,服务对象凭券到镇选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服务,服务机构凭服务券与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结算经费。八、组织实施(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居家养老服务是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方向,是对传统养老模式的补充和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镇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各村、社区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批把关、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强管理力量,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业务,具体管理和监督管理任务非常重。各镇要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正常开展。(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各镇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细化服务项目,加强监管,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审核关,杜绝虚假瞒报,同时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适时进行评估,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秩序,确保服务质量。县民政局将不定期对全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检查,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四)动态调整,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要建立居家养老动态管理机制,随时调整补助对象,加快我县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托相关部门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县网络化覆盖,建立全县老年人信息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五)总结经验,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我县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一种新探索,各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在推进中探索新方法,确保全县居家养老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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