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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为强化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保障能力,深入贯彻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70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2〕96号)精神,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规划引领,做好规划衔接坚持规划引领,注重土地规划与城镇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产业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探索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多规合一”,科学编制土地市场近期、远期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开发方向和建设时序,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二、坚持分类管理,合力争取指标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配置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导向作用,用好用足十分紧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下简称“计划指标”),不断谋划和拓展我县发展的新空间。(一)合力争取计划指标。县级有关部门要多渠道争取计划指标。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对接,全力争取更多的计划指标和追加奖励指标;县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产业项目策划、包装工作的指导,争取更多产业项目进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范畴,争取更多的补助指标;要大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增加计划指标。(二)统筹管理计划指标。按照市分配的计划指标数量,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县发改部门配合,在每年11月底前,对次年各项目建设对工业用地、住宅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的需求情况进行初审、排序和汇总,提出计划指标安排草案,按程序报县委财经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审定。三、制定拆迁计划,推进拆迁工作(一)科学制定拆迁计划。征地拆迁工作力求整体推进、成片实施。每年12月底前,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土地出让计划,科学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计划,按程序报县委财经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审定。(二)整体推进征补工作。县人民政府为全县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法律主体,各镇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方案制定和业务指导,县财政、住建、公安、人社等部门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安置还房建设和社保工作与征地拆迁同时推进的原则,各责任单位要加快安置还房建设,确保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历史欠账。(三)全力做好资金保障。建立全县土地资金保障机制,全力保障土地报征、征地拆迁和安置还房建设所需资金。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银行融资和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和土地整理项目、双挂钩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设。四、加强利用管理,依法使用土地(一)限定划拨用地范围。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对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但以营利为目的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严格按规划要求配建公租房,配建的公租房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政府,所分摊土地保留划拨用地使用权。(二)依法依规出让土地。建立完善土地供应、管理台账,规范供地档案管理。所有供地资料要按规定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程序和标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待出让的住宅用地,规划容积率须大于1,其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起价的20%。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级别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的70%。土地出让成交后,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及时将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上报。经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并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方可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同签订1个月内须缴纳50%出让价款,余款缴纳不得超过1年。按约定缴清价款后,方可交付土地,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住房建设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3年内竣工。(三)强化工业用地管理。县投促局、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工业项目引进、建设、投产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优化工业用地供应办法,实行差别化供地并加强监管,建立低效用地退出机制。(四)加强经营性土地管理。创新形式、加大力度,全方位宣传威远的发展优势和投资潜力,扩大威远的知名度,增强威远的吸引力,进一步做好经营性土地的营销工作。根据国家房地产相关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按照“三年一更新,一年一调整”的原则适时调整威远城区基准地价。基准地价要客观反映我县城镇土地的价值,推动我县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五)强化存量土地管理。县城区及各镇规划区内可利用土地处置要根据各自职责,编制每宗地的处置方案,明确工作主体、工作责任和工作时限,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纪律,科学、合理、有序利用城镇规划区内可利用土地。(六)建立供后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用地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在项目开工、竣工前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国土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对未按期开、竣工,符合闲置土地处置条件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处理。工业项目用地重点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土地面积、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价款缴纳和开竣工时限等履行情况。商住项目用地重点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价款缴纳和开竣工时限等履行情况。不得为未履约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五、明确征缴办法、确保政府收益(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按拟出让时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差收取,确保政府土地收益在土地市场价45%以上。200平方米以内个人住宅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及续期的按县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补交、抵交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威府发〔1997〕79号)收取。(二)工业用地变更用途必须是因为城市规划调整,由县政府收回后依据规划用途公开出让,土地使用者不得自主提出变更用途。(三)因建设项目规划需要,确需整合毗邻零星地块整体开发的,其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该零星地块可以实行协议出让,并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需新供应的国有土地办理协议出让的按市场价格全额收取;原使用国有土地补办协议出让的按市场价格与支付成本差价收取,不能确定成本的政府土地收益必须保证在市场价格的45%以上。(四)商住用地经批准调整容积率或竣工验收时认定的容积率超出让合同的,补缴出让金按补缴时土地市场的楼面地价乘以增加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超3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地价评估事务所评估楼面地价,建筑面积超3000平方米以上的在全省评估机构库中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楼面地价)。对已供地但分期建设的项目,各期建筑面积之和必须符合出让时总建筑面积的指标要求。(五)严格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管理。对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范围为经依法批准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在水平面上的投影范围,深度以规划批准文件为准。地下空间使用权用途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分摊面积的,按不同用途、分摊面积分别计算;无分摊面积的,以主要用途为准。地下空间建设竣工实测后,依据县住建局确认的地下空间用途和面积,按地下建筑面积分摊计算需要分割的地下土地使用权面积,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确权、登记、发证(须注明地下空间)。从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之前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地下空间未出让的不再收取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之后出让建设用地的地下空间纳入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了地块空间建设指标,不再收取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未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但经县规委会批准建设的地下空间,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投影面积分用途计算,用途为停车场或住宅的按同地段住宅基准地价的10%计算出让金,用途为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按同地段商业基准地价的40%计算出让金(对基准地价均不进行容积率修正)。未经批准建设地下空间(含超标准建设),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投影面积分用途计算,用途为停车场或住宅的按同地段住宅基准地价的100%计算出让金,用途为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按同地段商业基准地价的100%计算出让金(对基准地价均不进行容积率修正)。(六)规范土地价格评估。本条(一)、(三)、(四)条所说相关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用途,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具体评估办法按《威远县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威府办发〔2011〕209号)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用途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分摊面积的,按不同用途、分摊面积分别计算;无分摊面积的,以原规划批准的主要用途为准。在对划拨土地权益价和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时,原地上建、构筑物重置价格或残值不得计入地价。六、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共同责任(一)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农家乐等非农业设施。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不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项目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二)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小产权房”行为。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三)落实共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共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各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土地矿产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威府发〔2013〕53号)精神,履职尽责、联动执法。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2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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