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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0日 政策文号:威市监发〔2024〕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制度》已经2024年5月16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大家,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威市监发〔2022〕34号文件同时废止。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0日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根据《四川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配发执法服装的全县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的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统一配发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第四条对外窗口服务人员,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应当根据县局统一要求(通知)着制式服装;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参加有关会议或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不宜着制式服装:(一)非工作时间的(因公开展执法活动的除外);(二)执法人员已退休、辞职或调离市场监管部门的;(三)执法人员被借用的(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四)执法人员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五)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六)女性执法人员因怀孕不宜着装的;(七)其他不得或不宜着装的情形。第六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关于规范着装的各项规定。除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在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第七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二)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四)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六)不得佩戴有色眼镜,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外。(七)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和购物场所。(八)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第八条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场所同时开展执法活动的,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制式服装。第九条执法人员着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第十条原则上每年5月至9月应当着夏装,11月至次年3月应当着常服或冬执勤服,年度其余时间应当着常服或春秋执勤服。县局可以根据威远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统一规定季节换装时间。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变卖、仿制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赠)予非执法人员。第十二条执法人员辞职、调离、丧失执法资格、被辞退、开除或者退休、死亡的,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收回制式服装或标志。法规股负责收回标志,财务股负责收回制式服装。第十三条县局负责作风纪律监督的部门要加强全局着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多次违反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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