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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行政审批局关于长葫灌区威远片续建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政策
发布部门:威远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四川远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受理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长葫灌区威远片续建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受理编号:511024-20240516-000413)。根据威远县水利局威水保审〔2024〕3号《关于印发长葫灌区威远片续建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函》,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一、项目概况长葫灌区威远片续建配套工程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新店镇、向义镇等境内,总投资29642.8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7642.94万元,资金来源方式为上级补助及自筹资金。建设工期为:2024年3月--2024年12月,建设总工期为10个月。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整治渠道长106422.4m及附属建筑物,其中明渠长94173.6m,暗渠56处总长4038.1m,渡槽42座总长3912.5m,隧洞29处总长4165.2m,倒虹吸1处长133m,人行桥249座,下渠梯步257座,巡渠道路长34.75km;38座提灌站管道末端配套管网长39570m,建设配套自动化监测设施等。本工程总挖填方量46.05万m³(自然方,下同),其中土石方开挖总量27.57万m³(含表土剥离4.09万m³),土石方填方总量18.48万m³(含表土回铺4.09万m³);无借方;产生余方9.09万m³,余方均运至威远县小河镇等八个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回填利用,故本项目不设取土场和弃土场。本项目不涉及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工作。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工程区为丘陵地貌,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属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项目区水土流失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土壤侵蚀平均强度1500t/km²·a,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²·a。(二)基本同意报告书中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和评价的结论,本项目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项目建设可行。(三)基本同意报告书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共计72.83hm²。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各划分为5个一级分区,分别为:灌排渠道整治工程区、管线工程区、临时道路工程区、表土堆放工程区、临时堆土场工程区。(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防治措施体系符合项目区实际,总体防治思路明确,达到了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的有机结合。(五)基本同意弃渣综合利用方案,余方均运至威远县小河镇等八个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回填利用。后续设计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弃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综合利用数量,开展弃渣临时堆放设计,确保安全。(六)基本同意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调查与分析、土壤流失量分析与预测、水土流失危害分析结果和指导性意见。(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生产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费率标准,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文件,该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612.72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94.679万元。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和弃渣的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三)定期向威远县水利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威远县水利局的监督检查。(四)组织开展项目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监测内容、监测时段和监测频次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并按规定及时向威远县水利局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五)你单位做好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六)项目开工前应向威远县水利局如实报送该项目征占地面积,若发现你单位存在瞒报、漏报实际征占地面积或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七)本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依法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威远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八)本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按规定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威远县水利局递交报备资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九)本行政许可仅用于本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安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等主管部门管控要求的,你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四、本行政许可决定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决定自动失效。威远县行政审批局2024年5月16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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