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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县城镇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县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和促进我县城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依法、足额交存,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92号)、《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08〕105号)和《威远县规划和建设局威远县物价局威远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县2010年城镇商品房缴交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计算建安成本价标准的通知》(威房联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我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如下: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楼梯房(含非住宅)按30元/平方米交存;电梯房(含非住宅)按40元/平方米交存。二、县行政区域内的其余各镇规划区范围内(含工矿企业),楼梯房(含非住宅)按25元/平方米交存;电梯房(含非住宅)按35元/平方米交存。住宅小区外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以及拆迁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以上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3月15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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