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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0日 政策文号: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5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随着农业现代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品(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一)各类生产设施农用地按农业、林业部门生产有关技术规范控制。(二)各类辅助设施农业用地应按以下要求控制: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①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②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③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①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②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规划、建设安全、环保措施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一)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应标注说明原地类。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格控制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二)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1.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按规定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2.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三)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程序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动工建设前,由镇负责组织完善现场踏勘论证报告,提供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基本农田可行性依据,同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规划一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占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论证,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且镇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尚有剩余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满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的,镇在7个工作日内将同意补划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本镇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确保镇、县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四)占用林地的(仅限于生猪养殖),要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资源股依法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一)积极主动服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相关规划、用地政策及标准的宣传解释。镇人民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上报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县农业农村局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二)强化用地监管,助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各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县域内统一设置和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在项目显要处标明项目用地备案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众监督。(三)严格执法查处,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各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镇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按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复垦。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威远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5月27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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