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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关于完善生态绿化工程相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的通知》(川办函〔2020〕70号)、《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的通知》(威府办函〔2020〕40号)等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严守耕地红线,经县领导同意,现对《中共威远县委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生态绿化工程”建设的意见》(威委发〔2010〕13号)文件调整完善,现将相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完善生态绿化补助政策(一)继续执行原有补助办法。1.为确保生态绿化农户利益不受损害,对符合条件的原有生态绿化工程,按照原有标准,每年经验收合格后,继续享受生态绿化补助政策,补助通过“一卡通”兑现给土地经营者。2.对符合条件、继续保留的生态绿化工程,鼓励进行树种更替,种植更优良和美观的乡土绿化树种,在栽植后保存率达到95%以上、郁闭度达到0.2以上、林木分布较为均匀的,继续兑现补助。(二)有序减少生态绿化规模。1.对基本农田中的生态绿化林木,由镇政府引导农户退林还粮,进行采伐和移栽,逐步退出生态绿化工程。2.新造的桉树、采伐后的萌生林和换种的经济林,不再纳入生态绿化进行补助。3.对少部分保存率不达标的地块,不再动员农户补植。4.当年验收不合格的,当年不予补助,以后不补发。5.生态绿化到期后不再补助。二、科学开展林木经营活动(一)合理采伐利用。对已进入成熟采伐期的林木,可以进行成片采伐,采伐需报镇政府备案,镇政府应当将现有政策明确告知相关权利人员。(二)适度调整密度。对现有密度过大的林分可以按照《四川省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移栽,移栽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三、严格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各镇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县绿委办,县绿委办在镇级全面验收基础上,随机进行抽查验收,按验收结果兑付政策补助。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2月5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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