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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威远县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9日 政策文号:威市监发〔2023〕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场监管所、各镇法庭、各派出所,机关各内设机构: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保护有机衔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县市场监管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联合出台了《威远县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威远县人民法院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威远县公安局中共威远县委宣传部2023年1月19日威远县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形成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加大对我县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查办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按照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案情信息共享制、调查情况通报、移送注重实效制的原则,“查源头、捣网络、端窝点”的工作方针,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做好我县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联席会议制度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由县市场监管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分管负责人轮流担任总召集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是:县市场监管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等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单位及人员。县市场监管局商标专利股负责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工作,依法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商标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县委宣传部负责版权(著作权)登记工作、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县法院负责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依法审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县检察院负责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活动监督。第五条法院、检察院、公安、县委宣传部和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到重大、紧急情况,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第六条联席会议职责是: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我县知识产权领域的总体形势,对当前知识产权侵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案件提出解决方案,加快对专利纠纷调处、著作权、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协调,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推动形成统一公平的法治环境。二、案件移送制度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对侦办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举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及时将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备案。移送件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案件的部门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并附移送材料清单,加盖移送机关公章;(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处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如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五)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随案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缴情况等相关材料;(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涉案物品移送一般应当与案件材料同步移送。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经协商后,可在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由市场监管部门、版权管理部门代为保管。对代为保管的涉案物品,市场监管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物品的调取、使用及鉴定等工作。第九条案件移送暂设定为三种模式:线索移送、审理中移送和处罚后移送。1.线索移送即市场监管部门、版权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或者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并填写《涉嫌犯罪案件审批表》,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人民检察院。2.审理中移送即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审理违法行为案件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处罚后移送即有新的证据证明,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公安机关对市场监管部门、版权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市场监管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并退回案件材料。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版权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或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认为依法应当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三、信息共享制度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收取费用。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要确定知识产权“两法衔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员,要在案件通报和案件移送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的责任人员,专人专管,各负其责。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打击市场经济犯罪机构沟通,完善联络方式,定期组织交流,切实做好涉刑案件移交工作,推进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合力,提升市场监管违法犯罪打击和震慑力度。第十五条部门要根据当地平台建设情况,努力实现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之间执法、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泄密。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要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将知识产权违法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使“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得以有效落实。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信息公开涉及其他部门的,在公开前应进行沟通确认,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公安机关侦办案件需要,经批准后可暂缓公开,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信息发布前,须经联席会议审定。四、联合执法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第十八条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大要案件,或者涉及范围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合成立专案组组织查处,联合挂牌督办。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开展经常性的联合办案和集中打击行动。第二十条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和刑事追诉标准难以认定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通报并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嫌疑,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书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于确有必要和有条件进行侦查的,可由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商定工作方案,部署联合查处工作,采取协同作战的方式,共同查明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犯罪各环节的策划者、组织者、参与者,有效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活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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