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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威远县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威食安委〔202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现将《威远县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威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威远县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办法》《内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威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推动落实食品安全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全程跟进、结果导向、闭环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调度,压实责任,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第三条受威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委托,威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办)承担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工作,通过会议、函件、电话等方式,协调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重大事项是指:(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批示;(二)全县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三)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任务工作落实情况;(四)县食安委、县食品安全办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五)跨部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查处、重大风险隐患处置;(六)其他需要督促落实的重大事项。第五条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对食品安全作出的批示,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按要求及时办理,需要县食安委、县食品安全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由各部门向县食品安全办提出会议申请,会议议定事项纳入督促落实工作内容。第六条县食安委印发全县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及任务分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食安委相关要求向县食品安全办报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第七条年度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任务下达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落实本部门指标任务,按照县食安委相关要求向县食品安全办报送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任务进展情况。第八条对县食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及县食品安全办专题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由县食品安全办视情发出督办单,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督办单30日内,向县食品安全办提交工作进展情况。需要长期推进的,应当将落实方案提交县食品安全办,明确具体措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联系人。对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应当按会议议定的时限要求提交办理情况。第九条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在办理国家部委(局)、省厅(局)、市局重大或挂牌督办案件,或办理本部门认定的重大案件时,涉及其他部门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办。接收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调查处理,在结案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提交县食品安全办。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立案侦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十条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在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将风险信息通报相关部门。接收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处置,并将结果抄送县食品安全办。对风险监测结果需要开展应急风险评估的,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应急风险评估工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各相关部门依据评估意见和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切实控制风险。对评估中出现的跨部门重点难点问题,可提请县食安委、县食品安全办会议研究,需要督办事项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县公安局委托,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难以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认定意见的食品,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的名称性状、危害后果、影响程度等进行专业化评估,出具专家认定意见。第十一条县卫生健康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备案过程中,涉及跨部门重点难点问题,或者研判可能引发重大舆情风险或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提请县食安委、县食品安全办会议研究。第十二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打私查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成都海关以及内江海关统一部署,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抄送县食品安全办。第十三条县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县内造成影响的,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抄送县食品安全办。第十四条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在抽样检验、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和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等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食品安全问题线索、风险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经本部门研判认为可能引起重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应当向县食安委报告,抄送县食品安全办。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跨部门重点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办跟进了解情况,适时调度推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按照《威远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县食品安全办定期汇总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的督促落实情况,向县食安委报告。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第十七条县食品安全办负责贯彻落实省、市食安办对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要求。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向县食品安全办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完成时限,抓紧推动落实。第十九条各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推动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的落实。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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