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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关于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发放和年度确认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市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我区优抚对象补助发放的精准化、科学化,提高优抚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内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内江市优抚对象补助发放八条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告知书>的通知》要求,切实提升优抚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推动优抚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每月联系制度。各镇(街道)、村(社区)每月(上报抚恤补助资金申请表)前联系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对未联系上的当月暂停发放补助。优抚对象申请恢复发放的,经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同意后,次月起恢复发放(含停发的抚恤补助资金)。(二)每月上报制度。各镇(街道)每月底(上报抚恤补助资金申请表)前将《优抚对象减员情况表》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安置和纪念股备案。(三)每季度比对制度。每季度将优抚对象数据与人社、公安等部门进行比对,对不再符合享受待遇的对象及时停发抚恤补助(并追回已发放的抚恤补助金),及时上报减员情况,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优抚系统中作减员处理。(四)年度确认制度。各镇(街道)、村(社区)于每年9月至12月下发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告知书,对优抚对象采取人脸识别、人工查验等方式了解掌握生活现状,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公告(告知)60日仍未进行确认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次月起停发抚恤补助待遇。优抚对象申请恢复发放的,需进行年度确认后,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次月起恢复发放抚恤补助金(含停发的抚恤补助金)。(五)台账建立制度。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优抚对象每月联系、减员上报、比对、年度确认等工作台账,真正摸清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各类台账,做到“台账明、家底清”。二、扎实做好政策宣传(一)主动告知服务。各镇(街道)要制作申请抚恤补助办事指南(申请的流程、所需资料、审核、审批时间),抚恤补助金(医疗补助待遇)审批发放流程、时间要告知对象。制作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告知书(告知确认的时间、程序、内容和要求),发放给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二)及时公示公开。各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及时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张贴在醒目的公示栏,并根据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向领取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明白卡》不少于2次,建议每年1月和9月送达明白卡,确保优抚对象清楚明白自身应享受待遇和标准。三、督查监管及时到位(一)认真开展督查指导。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加强对各镇(街道)优抚政务信息公开、联系、上报、比对、年度确认、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入户发放明白卡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进行通报。(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优抚经费是国家用来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经费,各镇(街道)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发放补助,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挪用、截留、私分,对照《关于规范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保证每月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三)严格落实资金监管。各镇(街道)在发放抚恤补助过程中如存在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发放补助的情况,应及时追回;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应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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