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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内江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住房事务中心,市中区、东兴区、经开区、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中区、东兴区住房服务中心: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内江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2月7日内江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内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二、部门职责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内江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具体实施中心城区各街道行政区划内(含邓家坝片区)商品房项目预售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内商品房项目预售监督管理工作;市中区住房服务部门负责城南新区范围内商品房项目预售监督管理工作。三、商品房预售条件(一)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名称,预售商品房位置、幢号、用途、建筑面积等内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预售,包括不限于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吸纳会员、众筹购房等任何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约款等费用或通过签订冻结买受人银行资金协议进行变相预售。(二)商品房预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已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以下要求: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的已完成基础及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的已完成主体三层结构工程(不到三层完成主体封顶);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的已完成基础工程,无地下室的已完成主体三层结构工程。4.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商品房预售程序(一)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首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单位为栋,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3.立项文件(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总平面图。4.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现场核查表。6.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7.涉及房屋安置的,应取得征拆部门的相关证明。8.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9.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不利因素等内容,如选择代理销售的还需提交代理销售合同(代理机构应取得备案证书),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10.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函。11.房产预测报告。12.已确定前期物服企业的证明材料。13.企业承诺书。14.其他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二)主管部门应认真查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各项证件、资料,并按规定到工程施工现场查勘其形象进度。符合预售条件的,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及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三)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未售商品房应转为现售管理,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现售。五、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一)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在预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开以下内容:1.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2.证件证书。包括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缴费指南等。3.销售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及协议、房屋和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信息、房屋及周边不利因素提示,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情况说明、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销售人员信息,楼盘销控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表等。(二)代理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预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开以下内容: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2.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明示的其他信息,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六、商品房预售注意事项(一)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用途、范围,将全部准售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批、分次销售。(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设计变更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开发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并将预售变更事项在预售现场公示。(三)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采取代理销售方式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已在本项目预售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四)开发企业展示沙盘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制作,不得误导买受人。(五)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以及依法可售的地下室停车位等其他商品房应当按幢、层、套、间、位等具有明确范围界限的单位进行销售;需以虚拟、划线等方式分割划小销售的,应满足设置实体墙隔离后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条件。(六)商品房销售人员必须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实行亮牌服务;商品房销售人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如实载明销售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及工号牌等基本信息,确保商品房销售行为有迹可循。(七)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使用《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补充和明确。(八)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严禁代收或者变相代收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契税和专项维修资金。(九)买受人支付全部购房款或者首付款,相关款项存入监管专户后,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与买受人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已登记备案的合同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交易双方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七、商品房预售禁止行为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禁止存在一房二卖、销售被限制权利商品房、捆绑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包租销售、擅自变更销售、虚假宣传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法律法规禁止的销售行为。发现以上禁止行为的,记入诚信体系管理,并采取责令整改或移交相关执法部门等措施;如有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办理新建楼栋预售许可或撤销已取得的预售许可。各县(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监管项目楼栋,按原规定执行。此前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文件下载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内江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pdf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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