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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联动保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各科室,局下属单位:现将《内江市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联动保障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0月28日内江市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联动保障机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整合城管执法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执法监督力量,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现结合我市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完善城市管理机制,提高执法服务水平,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让城市成为人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托。(二)工作目标。城管执法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形成跨部门贯通联动的工作新路径,达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信息互通、线索互研、协查互助、成果共享的目的,有效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形成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新合力。二、主要任务(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1.组织领导。市本级成立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任组长,市城管执法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科室和市城管执法支队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法教科。各县(市、区)可参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召开程序。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通报工作动态和联动保障执行情况,围绕保障建设领域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专项行动联合整治等方面进行探讨、交流、沟通,及时总结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建立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协作制度1.争议协商。城管执法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职责分工有争议的,由双方对行政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后,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执法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仍然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2.信息协作。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行政许可信息、管理标准、技术指标、档案资料或者其它佐证材料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提供。所涉及事项情况复杂或者提供专业意见需要进行调研、现场勘查的,可与执法部门商定适当延期提供。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3.调查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异地对口部门调查案件时,需要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协助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时需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异地对口部门协助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管执法部门进行联系。4.管理执法相互衔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或者行业整治活动时,需要城管执法部门支持和配合的,应当提前协调城管执法部门,并将相关文件一并报送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调查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政策指导,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支持和配合的,应当提前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并将相关文件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5.源头治理抓早抓小。对按照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并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批后监管职责,继续承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的监管,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的监管;发现被许可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首先应当责令被许可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依法需要实施非资格资质方面行政处罚措施的,应将行政认定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和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的被许可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城管执法部门要应及时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在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文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抄送案件查处情况。(三)建立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助制度1.违法线索移送主体。违法线索移送应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名义移送,情况紧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2.违法线索移送界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执法事项划转前已结案的,应当及时将所有相关案件资料移交同级档案馆归档保存;对已立案尚未结案事项,应当及时移交同级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处理,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办理;涉及到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历史遗留问题的,双方应当充分协商解决,依法处理。3.违法线索移送时限。移送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函告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移送材料不完整需补充的,应当自收到书面补充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依法需要检验、检测、鉴定、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项规定的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城管执法部门不再重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违法线索移送资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向城管执法部门移送行政违法行为线索时,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材料应当包括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图片影像资料等,有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移送。移送的证据材料不齐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沟通,并补充完善。5.违法线索及时接收。城管执法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受移送的单位认为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依照规定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与移送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通过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仍然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6.首问单位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己移送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利害关系人要求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处理情况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移送情况。7.处理结果反馈。城管执法部门要及时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送行政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作出相关处罚决定(需要检测、检验、技术鉴定、认定的,作出相关处罚决定的时间自动顺延),应将案件查处情况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的违法线索,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部门,并说明原因。8.证据材料先行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下,应当通知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到场,如城管执法部门因故无法及时到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登记保存,并向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移送线索时随案移送。9.立即制止违法行为。在监管或者执法过程中发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情况紧急等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都应当采取紧急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紧急情况处置完毕后再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收到紧急通知应当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查处。10.行政认定协作支持。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行政认定和提供咨询意见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协作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协作函后,行政认定和咨询内容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出具行政认定和咨询意见。(四)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城管执法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归集、交换和共享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监管信息,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具体共享信息资源如下:1.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行政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等文件;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涉及城管执法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备案等信息;3.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等信息;4.涉及划转城管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标准、解释、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自由裁量权标准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5.依职权设置监控摄像设施、管理平台及数据信息;6.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保障机制是优化管理和执法环境,防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监管和城管行政执法中出现重大矛盾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切实加强联动保障工作的领导、协调、督促和执行,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实施和顺利推进。(二)严格落实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工作中要严格落实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履职,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行业监管过程中要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责任。(三)加强联动保障。在建设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生矛盾纠纷,各单位在联动保障中要做到服务在先,保障有力。运用721工作法,改进工作方法,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宜居宜业美好和谐城区环境,共同书写治蜀兴川内江篇章。文件下载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工作方案.pdf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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