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企业优惠政策

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9日 政策文号:内住建局〔2021〕8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有关部门: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32次会议审定,现将《内江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有关政策。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3月8日内江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居住条件,根据《关于实施“家在四川”人才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房住不炒、职住平衡,因地制宜、分级保障”的原则,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为不同层级人才提供安居保障。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才范围主要包括:(一)市委掌握联系的高层次人才;(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0岁以下的人才;(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和内江高新区推荐并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组织认定的其他人才。第三章安居方式第四条第三条中的(一)类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给予安居支持。第五条由内江市用人单位引进的第三条中的第(二)、(三)、(四)类人才,可通过选择自主购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居住需求。(一)自主购房。1.优惠购买国有企业建设的商品房房源。人才在内江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人才安居购房优惠政策的,购买国有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或拥有的其他存量住房时,可以享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购房款下浮10%的政策性优惠。由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按程序审批后,人才凭证明材料享受购房优惠。2.支持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国有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或拥有的其它住房)。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以前未在内江享受过相关购房支持政策),可一次性享受50000元/套的购房补贴,经费按照供给关系分别承担。由人才本人凭购房合同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按程序审批后,按程序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3.提供公积金贷款优惠。凡购房时申请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按可贷款额度1.2倍计算。(二)实物配租。人才租赁人才公寓、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人才安居房源时,5年内可享受不超过市场租金50%的政策性优惠。由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初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与入住人才签订租赁协议。(三)租赁补贴。人才选择自主租房解决居住需求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500元/月的租赁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人才在我市购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第六条第三条中的(四)类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组织认定后,按认定结果参照享受前述人才安居政策。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七条加大租赁住房筹集力度。(一)支持建设配套住房。支持人才集聚的产业园区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利用自身存量土地,建设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租赁住房以及配套服务设施,提供给本单位或本园区的人才使用,但不得分割转让。(二)支持提供政策性租赁住房。鼓励社会资金利用存量住房和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进行规范化装修、改建,作为政策性租赁住房提供给人才租住,不设收入门槛。租金按不超过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对政策性租赁住房房源,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三)落实人才租住房源。根据人才需求和引进计划,通过集中新建、商品房配建和利用用人单位闲置自有房屋等提供人才公寓,以及定向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建公租房,积极筹集人才安居租赁房源。5年内市本级筹集不低于1000套的人才公寓和公租房房源,用于满足符合条件的人才租赁使用。第八条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工作服务机制。落实责任,明确专人、实体运作。搭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实现“不见面”审批,确保人才安居工作有序开展。第九条落实人才安居工作责任制。建立人才安居工作考核机制,将人才安居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范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类人才安居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夫妻双方均为人才的不重复享受安居政策。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购买住房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享受租赁住房的人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承租义务,5年租赁期满后确需继续租住的可申请按市场租金续租。人才在购房、不再具备人才条件、离开本市工作等情形时,人才和用人单位应主动报告情况并及时退回租赁住房。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和人才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责令退回购房补贴或补齐优惠购房部分的价款,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补齐差价并退回租赁住房,失信行为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工作受理审核、房源筹集、租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内江市级单位的人才安居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人才安居政策。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文件下载(平行文联合发文)内住建局〔2021〕81号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pdf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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