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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医保局,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依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政策文件,梳理我市原市发展改革委等3家《关于印发内江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收费〔2016〕562号)、《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内发改收费〔2018〕687号)和《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第二版)》(内医保发〔2021〕32号)、《关于执行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56号)、《关于内江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35号)、《关于公布内江市2022年第一批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37号)、《关于执行“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1号)、《关于公布内江市新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格停用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21号)、《关于公布内江市2023年第一批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23号)、《关于正式公布236项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24号)、《关于内江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26号)、《关于公布内江市2023年第二批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35号)、《关于内江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44号)、《关于公布内江市2024年第一批新开展和规范部分新定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7号)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形成了《内江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3版)》(以下简称《项目汇编》),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全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按照《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文件要求,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汇编》所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擅自设立、修改或变通收费项目。汇编所列项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应等级明确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格收取费用。二、严格医用耗材收费管理。凡是各级分类“本类说明”、“说明”和项目“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原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中的“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三、《项目汇编》并非医保报销目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仍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四、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项目汇编》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反馈我局,以便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五、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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