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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内江经开区、高新区社事局:《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3日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等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全面深化医改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对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保障政策分类处理;坚持养老保障政府引导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补助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三、补助范围全市所有经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在岗乡村医生,以及符合条件的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四、具体办法(一)对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实施生活补助。1.补助对象。在我市村卫生室累计工作满3年及以上,未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离岗老年乡村医生。2.补助标准。在村卫生室累计工作3-5年的县(市、区)财政按每月补助200元的标准,6-10年的按每月补助250元的标准,11-15年的按每月补助300元的标准,16-20年的按每月补助350元的标准,21-25年的按每月补助400元的标准,26-30年的按每月补助450元的标准,31年以上的按每月补助500元的标准为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老年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计算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对在岗乡村医生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补助。1.补助对象。经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且2018年12月31日前未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在岗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市、区)财政对参保缴费乡村医生按照个人缴费额的40%予以补助。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在岗乡村医生(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县(市、区)财政对参保缴费乡村医生按个体参保人员最低档缴费额的40%予以补助。4.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实行凭证报销制。乡村医生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凭当年度征收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原件到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标准申领补助。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5.有下列情形者不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对不参加养老保险或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乡村医生,财政不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现任乡村医生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或因其他原因等被注销执业资格的,从注销之日起不再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策。(三)资金保障。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四)补助政策执行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对领取补助的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老年乡村医生重新进行身份确认登记。对以后经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注册,新进入的乡村医生,其养老保险补助依照本意见执行。国家、省、市若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到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和乡村医生队伍稳定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信访维稳等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配合,并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明确部门职责、补助标准、工作时限以及补助资金发放形式等,做到补助对象不重不漏,补助资金规范发放。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参保手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在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基本信息采集、资格审核及参保手续的初审和办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维护稳定。各县(市、区)实施方案需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三)严格审核确认。严格乡村医生养老补助申请确认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实行按村、乡镇逐级审核上报,县(市、区)最终复核确认公示,接受监督,并将最终确认名单报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四)严肃工作纪律。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规范实施。对放宽享受补助政策,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挪用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五)做好宣传解释。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引导。各县(市、区)要认真梳理政策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并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预案,加强风险管控,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确保社会稳定。文件下载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pdf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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