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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关于进一步加强托育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与综合监督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 政策文号:内卫办发〔2023〕1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社事局:近年来,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意见》等一系列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全力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发展,规范托育服务机构设置、管理、服务,持续加强消防、治安、食品等综合监管与服务,合力保障托育机构安全运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质量建设与规范管理(一)标准设置。新建托育机构按照要求进行选址,场地设施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旧城区举办托育机构应符合房屋、消防等相关要求,托育机构托位数人均建筑面积应符合按照国家、省规定。婴幼儿生活用房应设置在首层,设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设置在二层(原则上不设置在三层及以上),禁止设置在地下楼层。托育机构应按照规定配备综合管理、卫生保健、保育(育婴)照护、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并按照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的标准配齐保育人员。(二)登记备案。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应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依法在县级以上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或登记。审批、登记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将托育机构审批、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或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应在审批、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至少每半年,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一次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社区,摸排辖区内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且建立台账,并加强政策宣传和登记备案指导,引导和督促未备案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备案。(三)规范收托。托育机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托育”字样,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地域识别)+字号+托育(托育服务)+组织形式”。托育机构挂牌名称应与登记名称一致,原则上不得有“早期教育”“教育咨询”“幼儿园”等误导家长的字样。托育机构收托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原则上不得超范围招收3岁以上儿童(界定年龄以出生日期在上年或当年8月31日前是否已满3周岁)。在满足3至6岁儿童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招收2-3岁婴幼儿。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基础上,仍有部分空余学位,且满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的幼儿园,可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增加托育服务的业务,经当地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现场复核并备案后,可开展托育服务。二、健全主体责任与监督服务(一)主体责任。托育机构法定代表或机构负责人同时是入托婴幼儿健康、安全服务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托育机构应将婴幼儿健康、安全放在首位,担负首责、严格落实对婴幼儿健康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并落实到位,全方位保障婴幼儿健康和安全。(二)安全管理。托育机构应建立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健全和落实安防体系,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婴幼儿接送出行及户外活动安防、定期安检及隐患排查等制度,托育机构应主动对接相关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重大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出事件应急预案,定期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安保教育、应急处置能力培训以及开展应急演练,分类建立健全一系列工作台账,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监督指导托育机构完成各类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培训、演练。(三)健康管理。托育机构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等11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内江市学校传染病防控技术指引(2023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托育机构健康管理,落实每月卫生自查,健全婴幼儿健康档案,加强预防接种和生长发育监测,规范饮水安全,切实保护服务人员与婴幼儿健康,维护正常的入托秩序。托育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负责人、保育员、育婴员、保健员、营养师、保安员等从业人员。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专兼职各1名卫生保健人员。卫生健康部门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每年不少于2次或定期不定期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四)消防安全。托育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细化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培训和演练。按要求对场所内消防通道、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示、自动灭火等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消防救援部门应将列入消防安全重点范围的托育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一般托育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进行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托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五)食品安全。托育机构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托育机构自行加工膳食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配齐相应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托育机构委托第三方加工、配送膳食应与供餐企业签订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的供餐协议,并要求供餐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托育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每年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检查。(六)治安防范。托育机构应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应当在主要出口、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等安装符合安防标准的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90天),应当将监控资源接入“雪亮工程”,安装一键报警设备。托育机构至少配备1名持有公安机关签发保安员资质的且年龄不超过60岁的男性专职保安,100人以上配备2名保安。应配备防爆头盔、防护盾牌、橡胶棍等防卫器械,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行污点禁入制度,入职前必须主动到机构所在地辖区派出所进行背景审查,审查内容应包含是否有性侵、猥亵、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和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前科,凡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的人员一律不得在托育机构内从事相关工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加强所在地托育机构治安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将监管与检查情况反馈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三、强化综合监督与专项整治(一)综合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和落实市县乡三级联动、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管的综合监管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育服务行业安全监管,教育体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加强对托育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综合监管。(二)专项整治。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托育机构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同级相关部门参与,每年集中开展一至二次托育规范服务管理、安全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未依法登记备案违规从事托育服务、违规招收3岁以上儿童、各类安全隐患、不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建立台账限期整治整改。市卫生健康委将联合相关部门适时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将专项整治情况通报并抄送县(市、区)政府。(三)依法查处。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明确部门职能职责,畅通各种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未依法登记或超经营(业务)的托育机构,由市场监管、民政按职责依法查处。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消防、食品、治安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消防、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发生虐待婴幼儿行为的托育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托育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常监管与服务中遇有职责混淆不清时,涉及部门应及时正式地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接,并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研判,必要时报请市、县(市、区)政府明确,以最靠近职能的部门为主负责协调处理,全力维护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和保障托育机构安全运行。内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江市教育和体育局内江市民政局内江市公安局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江市应急管理局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12月4日文件下载关于进一步加强托育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与综合监督管理的通知.pdf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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