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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4日 政策文号:内文广旅发〔2020〕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单位签订的合同书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书、意向书、承诺函等书面文件。第三条签订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符合有关的政策及规定程序;(三)符合单位授权及审批权限的要求;(四)签约人具有本单位认定的签约资格;(五)合同的标的、数量、金额、规格质量要求、期限、交付条件、付款条件、双方责任及违约处罚、保密条款、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生效条件、签订日期等必须明确,并符合单位利益的需要,合同文本不得留白。第四条法规科牵头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并对合同签订、履行进行指导,处理合同纠纷与诉讼等。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做到内容完备、文字严谨、语义明确。第六条合同签订审批程序1.科室经办人拟稿2.科室负责人审核3.业务相关科室审核会签4.办公室审核5.纪检监察人员审核6.法规科审核7.分管领导审核8.局党委会审议(仅限单笔10万元及以上合同)9.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发10.办公室盖章第七条合同审批和签订权限对单笔或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纪检监察人员、法规科分别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科室主要负责人签订。对单笔或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纪检监察人员、法规科和分管领导分别审核,报法定代表人审定后,分管领导签订。对单笔或单项金额在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纪检监察人员、法规科和分管领导分别审核,报局党委会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第三章合同的修改第八条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进行修改时,根据合同修改的内容确定修改方式:(一)重新签署合同,原合同作废。(二)签署补充合同,将原合同附后。第九条原合同作废时,须由主办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加盖作废章,并收回所有合同正本,否则新合同不予办理。新合同签订按第二章规定签订。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生效后,业务主办科室应积极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不得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合同主办科室负责人、或合同直接承办人员出现人事变动,要认真做好合同交接工作,接替者应承担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的相应义务或责任。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第十二条合同发生纠纷时,业务主办科室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法规科指导下共同做好纠纷解决工作。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业务主办科室和法规科应做好起诉、应诉和仲裁等相关工作。第六章合同的监督第十三条纪检监察人员对合同进行监察检查,并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过程。第十四条纪检监察人员可根据需要或单位领导要求,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审计,合同履行责任科室及相关科室应给予配合。第七章合同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合同主办科室负责有关合同的签订事项,并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审批签发稿和全部正本及副本,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办公室负责对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编号、分类归档,登记《合同台账》。第十六条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如因工作失误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文件下载内文广旅发[2020]35号.pdf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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