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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内江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活动,强化水利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内江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内江市水利局2022年11月1日内江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第三条市水利监察支队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执法记录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本制度规定的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第七条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科室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四川省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第八条市水利监察支队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的声像资料,保管行政执法案卷。第九条执法案卷立卷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第十条水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在执法工作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第十一条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第十五条建立全过程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办法,按照案由名称、案件内容、案件当事人、使用时间、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第十六条市水利监察支队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第十七条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第十九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市水利监察支队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第二十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市水利监察支队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三)擅自传播、复制、修改、毁损、删除执法记录的;(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由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下载资44(印发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doc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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