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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水利局关于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政策文号:内水保函〔2020〕8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内江市水利局关于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局,经开区经科局,高新区科经局,各生产建设单位:为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将我市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适用范围为我市辖区管理范围内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二、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生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核准)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三、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其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向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四、开发区管理机构可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五、开发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区域内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集中堆放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强表土保护及雨水集蓄利用。要做好水土流失监管工作,积极推行遥感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方式,督促指导开发区内项目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推动实现开发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对发现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问题及违法违规情形的,要依法依规严格査处。内江市水利局2020年12月20日文件下载内江市水利局关于对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doc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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