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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一般工业固废、污泥掺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4日 政策文号:内市环审批〔2023〕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内江海诺尔垃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报批的《一般工业固废、污泥掺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编制内容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专家评审意见。项目(代码:2306-511011-07-02-445790)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永兴镇闻家冲村、椑木镇四方椑村,主要依托现有内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的前提下,协同处置生活污泥(含水率≤60%)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不新增设备,不改变现有焚烧规模(即3×350t/d)、发电系统和相应的环保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等,生活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总掺烧比例最大不超过30%。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全为完善环境管理所需的环保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内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报告书可作为项目规范环保管理的依据,与本批复不一致之处,以本批复为准。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强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二)焚烧炉仍然优先焚烧生活垃圾,在富有余量时才掺杂焚烧生活污泥和一般工业固废。为保证焚烧炉工作稳定,你单位应制定各类一般工业固废的长期和短期进厂计划,确保各类一般工业固废得到及时和适宜的配伍后与生活垃圾、生活污泥混合进入焚烧炉,不得突然协同处置大量一般工业固废。禁止焚烧危险废物和工业污泥。(三)严格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卸料大厅设置风幕,输送系统、垃圾储坑、渗滤液处理站等采取密闭措施,垃圾储坑与卸料平台间设置自动卸料密封门,储存、输送等系统采用负压运行方式,避免臭气外溢。调控焚烧工艺确定的烟气温度、停留时间等工况条件,严格控制二噁英产生。焚烧废气依托现有工程焚烧炉烟气处理系统(工艺为“SNCR+半干法反应塔/干法喷射+活性炭喷射+布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由1根80m高集束排气筒排放。渗滤液处理站恶臭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PVC管道连接至垃圾坑,与恶臭气体一并作为进风燃烧处理。石灰储仓、飞灰储仓粉尘依托现有仓顶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焚烧炉检修期间,垃圾储坑恶臭通过引风机抽入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除臭处理。(四)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焚烧厂垃圾渗滤液、厂房地面及卸料平台冲洗水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送渗滤液处理站经“预处理+UASB反应器+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反渗透(RO)”处理,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19923-2005)有关水质标准后回用。浓液全部回喷焚烧炉焚烧处理,不外排。除盐制备排水、锅炉排水经收集后回用于脱酸石灰制浆系统和飞灰固化系统。净化水系统排水、循环冷却排水等清洁废水,经雨水管网最终排入逆水溪。(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优化布局,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交通运输噪声管控,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和转运的环境管控。炉渣不可露天堆放,经收集后外委回收综合利用。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和更换的废纳滤膜、反渗透膜,与厂内生活垃圾一并送焚烧炉焚烧处置。废活性炭由原厂家回收处理。飞灰经固化稳定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有关控制要求后,送内江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填埋场)专用填埋区域进行填埋。废机油、实验室废液、在线监测废液、烟气净化系统废布袋等危险废物交由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七)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控措施。做好卸料平台区、垃圾储坑、垃圾渗滤液收集池、飞灰固化区、焚烧间、烟气净化厂房区等重点防渗区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八)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生活污泥运输及转运过程的环境风险管控,检修期间暂停运输污泥入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避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九)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要求。项目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落实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同时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标识标牌和采样口,安装大气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依法定期向公众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十)本批复未提及的其他内容,按照报告书和内江市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原环评批复(川环审批〔2015〕457号)执行。四、项目开工或投入运行前,应依法完备其它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生活污泥转运处置应符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监管的实施意见》(川建城建发〔2022〕195号)有关要求。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本项目排污前须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予以备案。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审批。本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将报告书报我局重新审核。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后的日常监管由内江市东兴生态环境局和内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请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内江市东兴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照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内江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8日文件下载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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