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企业优惠政策

内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7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3日 政策文号:内市环发〔2018〕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科(室)、直属单位、经开区分局,各参评企业: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通知》(川环办函〔2017〕361号)(附件1)要求,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36家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更好地推动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提高企业环境诚信意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分工(一)参评企业负责按照《内江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办法》(附件2)中的19项指标要求准备相应资料(注:纸质资料自行留存一套),并登录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注:企业登录系统网址:https://182.148.109.13:8443/CES/root/index.xhtml账号: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或信用代码;新增企业初始密码:100200)逐一进行填报上传。(二)各县(市、区)环保局确定本级各项指标审查责任(股)室、单位,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参评企业按时填报资料,相关责任人员登录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对各项指标内容逐一进行审核。(企业环境信用环保专网地址:https://10.194.1.120:8443/CES/),并及时提交市级审核。(三)市环保局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对应(股)室、单位按时填报资料,并登录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对各项指标内容逐一进行审核。二、时间安排1月10日—1月31日,试点企业完成基础材料填报和自评工作;2月1日—2月14日,县(市、区)环保局完成试点企业材料的初审工作;2月22日—3月8日,市环保局完成试点企业材料的复核工作。三、工作要求(一)请各县(市、区)环保局高度重视,对辖区内参评企业做好业务指导,全面传达国家、省和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精神和文件要求。(二)履行告知义务。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要进一步履行告知程序,体现评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1.各县(市、区)环保局请于1月9日之前按照《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告知书》(附件3)的模式完成辖区内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的告知工作,并及时将送达回证报送我局。2.各县(市、区)环保局在企业初评结果公示、复核材料审核反馈以及信用结果公告等程序上,要采取《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告知书》的模式,履行告知程序。(三)严格程序管理。在公示期间,参评企业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环保局初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市级复审后,由市环保局统一将辖区内提出申诉和异议的企业情况报环境保护厅。(四)进一步加强企业上报材料的审查。指导企业按照《内江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办法》要求,积极准备支撑材料,按时上报;市县环保部门加强督促,同时也要对需要环保部门认定的材料要真实、高效、认真审查认定,若在市级审查时发现县(市、区)环保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五)请各县(区)环保局将负责每项指标审查的责任(股)室、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名单(见附件4)于2017年1月4日下午18:00前(电子档和纸质盖章件)报送市环保局。(六)请市环保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及时对接县(区)责任(股)室,并对应联系省环保厅业务(处)室。内江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月2日文件下载内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7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通知.docx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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