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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市局各科室(单位):《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已经市局2020年4月20日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7日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复议工作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认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关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局或其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四条市局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受理;(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涉及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市局递交、邮寄或传真复议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到市局法制机构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制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六条对当事人到市局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的,应当出具接收凭证。接收凭证一式两份,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页数、时间,并由申请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认可,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卷备查。第七条法制机构应当对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建立登记台帐,载明行政复议申请的收到时间、申请人、被申请人、办结时间、具体的办结情况、承办人等事项。第八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如下处理: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时间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算: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市局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九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市局认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关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先行口头督促其受理或恢复审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仍不受理或恢复审理的,市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责令其限期受理或恢复审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制机构应当在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发现有利害关系人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向其发出通知。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的解除授权委托书。第十二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确定2名以上承办人,具体承办行政复议申请的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载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进行的答辩。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第十四条承办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与审理,并提出审查意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重点为:(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及理由、双方争议的焦点;(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四)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的证据;(五)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证据。第十五条审查意见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承办人连同草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局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需要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法制机构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按前款规定报批。重大复杂案件、经复议拟撤销或改变被申请人原具体行政行为及确认违法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决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予以变更。(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但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决定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五)具体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而被撤销,但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加盖公章,并及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第十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市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有符合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必要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复议,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告知有关当事人。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和解或者调解。第二十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允许其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需适当延长的,应当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向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第二十二条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对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经行政复议审理后,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时,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15日内,应当将行政复议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文件下载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docx文件解读《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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