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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内江经开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内江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管理。二、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人工费用拨付比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的约定确定,再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工期逐月将应付人工费(每月应付人工费=工程项目合同价*行业人工费拨付比例/合同约定的工期月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当月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各专业工程人工费用拨付的最低比例,其中,房屋建筑项目不低于20%(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设材料的,不低于30%);市政工程项目不低于13%;交通项目不低于10%;水利项目不低于20%;农业农村项目中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低于35%,养殖场建设项目(政府或企业投资建设)不低于30%;铁路建设项目不低于12%;其他专业工程人工费拨付最低比例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以上人工费用拨付比例,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将账户相关信息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项目分别管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按照“一项目一专户”原则开立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四、相关行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住建行业签约合同价低于400万元且工期不超过6个月的工程项目;交通运输行业签约合同价低于600万元且工期不超过6个月的工程项目;水利行业签约合同价低于600万元且工期不超过6个月的工程项目;农业农村行业签约合同价低于400万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及签约合同价低于500万元且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养殖场建设项目。铁路行业的工程项目达到办理施工许可条件的均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自然资源规划行业的工程项目不设定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标准;其他行业的工程项目免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标准由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五、需要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须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银行依据审核通过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取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指导银行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指导银行与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共享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余额、资金流水等信息,对发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发放异常情况及时预警;依法查处管辖内银行不依法配合人社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违法行为。银行应当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1个月及以上等情况的,银行应当在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日期逾期10日内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置。七、银行机构应当以接口方式接入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以法人或省内最高层级机构为单位一点接入,省外法人银行以省级分支机构为单位一点接入。通过与银行机构数据的对接,实现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具体对接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资金流水查询等。接入机构应就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事先取得账户所属企业授权。人社部门负责管理获取的数据信息,可通过监管系统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控和预警。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意见印发前已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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