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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内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内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3月19日内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把握政策,精准实施(一)对于2008年4月11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因征地“应参未参”的被征地农民,参照川办发〔2018〕59号和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执行。(二)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原则,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三)养老保险补偿费实行预存款制度,征地报批前,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应按人均13年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筹集资金,并缴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代管资金专户。征地报批时,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补偿费缴费凭证。(四)《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0〕3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快推进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府办发〔2010〕111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府发〔2013〕1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55号)等文件中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规定停止执行。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由负责征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落实。市级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要按照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三、强化宣传,注重实效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要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并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大力宣传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答疑解惑,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不同年龄段的征地农民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12月17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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