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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内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6日 政策文号:内人社发〔2024〕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构建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现将《内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26日内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为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8〕第2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川府发〔2021〕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补充工伤保险是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承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作为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已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家属为受益人。第二条补充工伤保险由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牵头,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遴选,选择信誉好、保障能力强、管理规范并具有相关资质、相关经验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市级社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工伤保险承办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各县(市、区)不再签订协议,配合支持做好补充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第三条补充工伤保险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自负盈亏”的原则,试行期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动态调整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的建议意见,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建议意见进行适时调整。第二章参保范围及缴费标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同时适用于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主体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五条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个人不缴费。试行期内,按照行业风险类别,设定缴费标准:1.一、二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6元;2.三、四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8元;3.五、六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0元;4.七、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2元。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照工程造价与缴费比例之积,设定缴费标准:1.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的缴费比例为1‰;2.工程造价0.3亿-1亿元(含1亿元)的缴费比例为0.7‰;3.工程造价1亿-5亿元(含5亿元)的缴费比例为0.4‰;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为0.2‰。第三章待遇项目和标准第六条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经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且参保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签合同的,由补充工伤保险资金向用人单位补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补偿标准:五级100000元,六级60000元,七级30000元,八级12000元,九级8000元,十级4000元。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不再补发。(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经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补充工伤保险资金向参保职工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由补充工伤保险资金按对应的标准补偿给个人,但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用的,补偿到用人单位。补偿标准:自费部分0-500元不予报销,自费部分500元(含)至10000元以内的报销70%,自费部分10000元(含)至30000元以内的报销60%,自费部分30000元(含)至60000元以内的报销50%,自费部分60000元(含)以上的报销40%。每人每次封顶报销金额50000元,每人每年封顶报销100000元。(三)住院期间护理补偿金。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经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补充工伤保险资金向用人单位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补偿金。补偿标准:从住院第6天起,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住院给付的护理补偿金最高天数为60天,最高总额为4800元。(四)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经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补充工伤保险资金向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补偿标准:补充工伤保险以我市上年度工伤保险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60%为基数,向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住院期间的工资补助。一级至二级补偿4个月,三级至四级补偿3个月,五级至七级补偿2个月,八级至十级补偿1个月。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不再补发。第七条补偿金由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赔付项目及标准支付补偿金。申请补偿金的办理时限按照商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经办管理第八条试行期间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实行合署办公。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并派员从事补充工伤保险受理、咨询、理赔、事故备案等业务。同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为投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九条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建立业务操作监控和内部监督机制,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实时监控和内部监督,定期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相关情况。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补充工伤保险运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监督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确保补充工伤保险资金运行安全。第十一条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补充工伤保险费用征收、审核和待遇支付,并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培训、信息维护和稽核监督等相关工作。第五章监管与责任第十二条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并接受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与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受益人之间因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发生争议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工伤保险协议和商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独立化解矛盾纠纷和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必须将工伤职工医疗过程核查服务工作作为项目工作内容。加大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医疗救治过程监管力度,确保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文件下载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内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pdf文件解读解读:《内江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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