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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内江经开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使用(一)全市主要在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三级开发公共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市本级原则上不再新开发公益性岗位,市级单位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现有市本级公益性岗位人员按原有渠道做好管理、保障工作。(二)各县(市、区)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年度申报审批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本地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因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而空置的岗位,可在各县(市、区)公益性岗位总量控制规划范围内,由原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安置程序继续使用该岗位。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四)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即城镇户籍人员、符合居住和参保年限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五)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乡村就业困难群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有返贫风险的脱贫劳动力。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六)公益性岗位补贴随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城乡环卫、道路养护等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公益性岗位,可根据内财社〔2019〕140号文件提高补贴标准。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七)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不超过60%缴费档次。(八)用人单位将首次安置期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川人社发〔2021〕3号文件第十五条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如属再次安置人员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则不能享受。(九)乡村公益性岗位设一、二两个档次。一档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二档岗位补贴原则上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开发档次数量及补贴标准。四、其他事项(十)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单位)改革等特殊原因,造成公益性岗位人员无法在原岗位继续安置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统筹安排和妥善安置,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安置的连续性。其他未尽事项,按川人社发〔202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本通知涉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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