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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5日 政策文号:内人社发〔2015〕5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费的征收(一)缴费标准。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费缴纳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由三部分组成:1、失地无业农民个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2、个人所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50%的费用,用于职业介绍费、职业技能培训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死亡抚恤金的支出;3、代缴个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总额,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0.5%计缴10年,其余部分按国家出资80%、集体出资20%的比例征缴。(二)缴纳方式。个人和集体出资部分由征地实施部门在安置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扣缴,及时足额转入当地就业服务部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集体出资部分的征地补助费已发给个人的,由享受失业保险的个人承担,并由征地实施部门统一收缴,收缴后及时足额转入当地就业服务部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国家出资部分从征地调节基金中,由财政部门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象和条件失地无业农民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批准征地时间明确为批准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法定劳动年龄的起止时间按批准征地时间确定。三、失地农民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国家征用土地后,有关失地无业农民名单由国土部门提供,就业部门据此计算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期限,人社、财政审批确认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国土、人社部门在其转为城镇居民的村社、街道进行公示,本人在公示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四、特别条款由于国家批准征地时间与失地无业农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不一致。特做以下规定:(一)为保证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待遇与当地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一致,其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一律以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当月标准为准。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上年度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二)批准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方案时被征地农民未达退休年龄,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失业保险金可按月发放。领取期间应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按退休当年补缴标准核算代缴金额,一次性发放给个人。(三)批准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方案后,被征地农民尚未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就已经死亡的,可一次性发放其死亡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应代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同时其遗属可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四)女性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批准征地补偿方案后两年之内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享受一次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五)被征地农民享受失业保险金时已就业的,其工作单位为其参加了社会保险(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征地农民本人选择由所在单位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并书面确认(需将告知书附后)。选择由工作单位参保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次失业的,本人应及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续保手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财政局2015年6月23日文件下载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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