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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1日 政策文号:内府规〔2023〕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内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1日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细化办法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五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直接投资,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资本金注入,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投资补助,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六条市级各部门(单位)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完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为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包含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国资等,按照职能职责履行相应的审批、管理、监督、指导职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级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执行集体决策制度,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模式等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一)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召开会议审定;(二)估算总投资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一)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项目决策会议纪要、财政资金平衡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审批部门审批。(三)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方案设计批复文件,并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以下方式审批:1.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担任项目单位时,在出具所负责项目的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2.明确由其他市级部门(单位)担任项目单位时,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农业农村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水利主管部门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构筑物主要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其他领域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并根据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及项目概算咨询评估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批。3.其余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咨询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和省市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变更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概、预)算等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三十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核,因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擅自扩大工程量或建设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按照可研批复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并提出合理概算。因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审批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增加投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确需调增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调整变化、资金落实方案,按以下程序办理后,审批部门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累计变更后,超投资估算500万元以内,经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召开会议审定;(二)累计变更后,超投资估算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累计变更后,超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第三十一条经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组织技术、经济、造价专家进行论证,除累计变更(不缩减建设规模及内容)不增加投资概算或者在暂列金范围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外,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后,报原初步设计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一)累计变更后,总投资超概算500万元以内,经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召开会议审定;(二)累计变更后,总投资超概算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累计变更后,总投资超概算5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第三十二条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确需工程变更涉及重新组价且超过原预算控制价的,应按规定送财政评审。超过签约合同及预算金额,按以下权限报审。(一)经项目单位、项目勘察单位、项目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超过签约合同金额,但未超过财政预算金额的:1.累计超签约合同金额500万元以内,经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召开会议审定;2.累计超签约合同金额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3.累计超签约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二)在批准的投资概算范围内确需追加财政预算安排的,经市财政局预算评审后,根据追加预算金额,按以下权限报审。1.累计变更后,总投资超预算投资500万元以内的,经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召开会议审定;2.累计变更后,总投资超预算投资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3.累计变更后,总投资超预算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变更事项,可采取“先实施后审批”的方式处理。对有特殊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变更,从其规定。第六章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第三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投资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三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严格按照市委《内江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内委办〔2018〕58号)的规定进行审批。第三十五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防范风险”原则。项目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据实核算各类项目建设支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第三十六条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融资且需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原则,根据使用资金的项目属性及经批准的投资计划确定偿债主体,落实偿还资金来源,并根据债务期限、还本付息和收入来源情况,做好偿债安排,编制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债务项目产生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债务。任何单位不得逃废债务或转嫁债务。第七章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十九条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章政府投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促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第四十一条市级各相关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管,全面加强资金、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应依法自觉接受有关机构、部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和项目单位及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年度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分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包括投资审批、计划审批、建设程序及建设制度履行、建设进度、合同履行、财政评审、变更审批、审计监督等),并对未按照本办法履职的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审定。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四十六条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确保咨询评估质量,若存在弄虚作假、评估报告较差、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等有关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四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五十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细化制定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和省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以及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本市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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