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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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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内府通告〔2016〕1号“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极易引发火灾,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内江城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内江城区内销售“孔明灯”,对已批量进货的,由其自行处理或销毁。二、禁止任何人在内江城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凡在内江城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希望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切实增强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消防、公安、城管、工商、园林、安监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对阻挠、围攻、辱骂、殴打执法和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江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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