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4日
政策文号:内府发〔2015〕8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重点领域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在全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全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形成投资、建设、运营的市场化运作体系和投资、补贴、价格等政策要素的协同机制,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5年,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体系,启动一批示范项目建设;第二阶段为2016年至2017年,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范围扩大,运作模式和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第三阶段为2018年及以后,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范围覆盖到全部适宜项目,并形成完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制度体系。二、主要工作(一)明确项目范围及模式。1.项目范围。PPP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具有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等特点。在推进示范项目阶段,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内江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市级有关部门要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技术发展比较成熟、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明确的项目,鼓励将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供排水、供电、供气、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设施,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治理等环保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文体场馆、健康养老、医疗卫生、旅游、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项目纳入PPP示范范围。在全面推广阶段,新建市政工程及新型城镇化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存量在建、改建项目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项目中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造。2.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租赁-运营-移交(LOT)、购买-建设-运营(BBO)、区域特许经营(Concession)等。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选择BOT等模式推进;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选择BOT、BOO等模式推进;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BOT、BOO、O&M等市场化模式推进;对于已建成的基础设施或已有的公共服务,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LOT、ROT、BBO、TOT、O&M、MC等方式开展PPP试点。(二)规范项目识别及审批。1.实施项目库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实际,按照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内涵要求等,对潜在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切实做好年度和中期开发规划,确定运用PPP模式的新建、改建或存量改造项目,建立动态项目库。市、县(区)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负责项目库的建设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牵头做好所涉项目的筛选、指导和推动实施工作。2.做好前期论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对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的项目,比较PPP与传统政府建设管理模式的优劣,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编制实施方案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审查后,报同级政府批准。3.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应对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公开项目规划,广泛征集合作意见,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征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住建、国土、国资、环保、交通运输等PPP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4.规范伙伴选择。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管理与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具有一定专业资质和实力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合作伙伴选择程序。5.严格合同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相关规定要求,由指定或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违约责任、退出移交、应急接管等内容。项目合同签订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审查后备案。(三)强化项目执行和监管。1.加强定价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项目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建立定期审价制度,对向社会公众等使用者收费的定价行为和价格水平进行严格监管,防止社会资本随意变动价格损害公共利益、不合理获利。2.完善补贴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在合理确定定价机制的基础上,对收入仍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同级财政可适时、适当给予补贴。财政补贴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统筹考虑。3.加强风险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制定PPP项目规划,做好财政资金测算及预算统筹;在明确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时,要综合考虑项目风险转移、资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不必要的政府负担;完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4.开展绩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要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推行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制。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保障,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明确工作思路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公开透明的项目监管体系,统一负责组织推广运用PPP工作。(二)健全协调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推广PPP工作负总责,制定推广范围和计划、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组织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指导监督推广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要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策拟定、项目储备、业务指导、项目评估、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各级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国土、住建、交通、规划、环保、水利、卫生、教育、金融等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和按照政策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引入专业机构。PPP工作涉及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等专业知识,要积极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PPP项目中资产评估、成本核算、经济补偿、决策论证、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由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依法委托其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项目实施的效率。(四)强化政策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对PPP项目的前期费用、投融资成本费用、运营费用等进行合理补贴;配套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开展政策机制和工作方式创新,加大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促进相关项目加快实施。(五)创造公平环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PPP模式规范有序运行。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方法、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社会资本稳定运营。(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推广运用PPP工作的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内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