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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政策文号:内府发〔2014〕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安全、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6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川办发〔201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或总投资比例虽不及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市级财政承担偿还义务的融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建设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单位。包括: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等。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水务、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五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六条设立拟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对拟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内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对具体项目建设优先次序实施动态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以下原则,将拟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纳入备选库。合法合规原则。申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规定及行业管理规定,项目初设、可行性、安全性、环境保护等方面应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许可的条件。财力匹配原则。申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或明确资金来源;需通过融资或举债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相关规定。全投资报审原则。申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概算投资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申报内容须包括项目规模、标准、范围、资金来源等。概算控制原则。概算总投资超过经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按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部门重新批准。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拟建项目备选库中选择项目,应遵照“先续建、后新建,先民生、后产业,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并于年初汇总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计划审批制度。凡投资计划未获批准即开工建设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资金。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分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形成年度投资计划汇总报告,报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十条需在年中追加投资计划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在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增投资计划1000万元以内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批意见,报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十一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二条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依法完成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估、节能审查、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审批前,立项审批机关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第十四条严格规范项目立项审批行为,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立项审批。第四章预算评审第十五条严格遵循“不评审不开工”的原则。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要求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按前款规定送审:1.市政府以补助形式投资到非政府部门(单位)的建设业主的建设项目,且政府补助比例占项目预算的50%以下的,项目评审按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2.预算投资50万元以下的零星投资项目,项目预算经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主管部门审定;3.市政府批准为应急工程的项目,可先开工、后评审;4.市政府确定相关监督部门直接参与,以联合询价采购方式进行的设备采购或维修项目的材料采购,其项目投资以采购合同为准,不再评审;5.以政府采购方式定价的单项设备、材料采购,其项目投资以采购合同为准,不再评审;6.省级主管部门(单位)规定须纳入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项目,项目评审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市级不再评审;7.不能充分进行市场竞争定价的专业设备采购、专业工程,经市政府审定,采取在相关单位(部门)监督下,以其他方式定价的项目,以合同为准,不再评审;8.市政府研究决定不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的其他投资项目。第十六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财政评审的项目,应先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定该工程的计价模式、费率计取、定额采用和调整及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主要条款,并出具确认函。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按以下要求送审:1.委托有资质的造价编审单位编制送审预算;2.提供预算评审必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图纸、预算书;3.对送审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4.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预留财政评审必要时间。第五章项目建设第十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九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项目监理制度、项目合同制度、项目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依法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第二十条以举债方式建设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项目招标文件及建设合同,应报发展改革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最终工程造价的确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未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或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包括:项目预算中的暂定项目、暂定材料的确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需在建设过程中确认的涉及投资额增加的认定,新增项目、设计变更、方案变更等。第二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分类标准:单项变更增加投资50万元以内且累计变更增加投资100万元以内的为一般变更,其余为重大变更。第二十五条变更审批。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和程序进行控制,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重大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形成初步意见后,按以下权限审定:1.累计变更增加投资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内的,经主管部门、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初审,报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同志审定;2.累计变更增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依据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同志的签批意见,按程序审定。对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应急变更事项,可采取“先呈报实施后审批”的方式处理。对有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变更,从其规定,相关的变更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累计变更(一般变更及重大变更)增加投资超过合同总额10%以上的项目,项目投资计划应重新报审;变更部分预算应按规定送财政评审;变更涉及相关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按相关制度办理。第二十七条凡未按本办法审定的变更事项,一律不得纳入工程决算。第六章资金管理及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依据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合同约定、项目实际进度和项目评审、审计结果,按程序据实安排拨付资金,维护政府信誉。第二十九条市级政府性项目资金安排严格按照市委《内江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委办〔2008〕8号)的规定进行审批。第三十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防范风险”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据实核算各类项目建设支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融资且需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按“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根据使用资金的项目属性及经批准的投资计划确定偿债主体,落实偿还资金来源,并根据债务期限、还本付息和收入来源情况,做好偿债安排,编制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债务项目产生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债务。任何单位不得逃废债务或转嫁债务。第三十二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接受市级审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可针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审计部门应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并根据需要进行跟踪审计。第七章项目结算及竣工验收、移交第三十三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工或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及时组织资料,向审计部门提请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审计。第三十五条在竣工结算审计未完成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规定收集项目有关建设、财务资料,整理归档,并严格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查验。第三十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财务结算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移交管理部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市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招标投标、政府投资项目稽查等综合管理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选址、用地许可、工程许可等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主体行为,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原辅材料质量、建筑质量、工程设备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九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应依法自觉接受有关机构、部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及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四十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监督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职。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年底前,认真审核本年度系统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并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立项、计划审批、建设程序及建设制度履行、建设进度、合同履行、财政评审、变更审批、结算审计等),并对未按照本办法履职的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第四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建设、监督管理中违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异议(质疑)投诉处理、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过错,按《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川办发〔2012〕34号)追究相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过错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第四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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