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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内府发〔2009〕7号和内府办发〔2012〕96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例行督察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府发〔2009〕7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2〕96号)部分条款,请遵照执行。一、停止执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府发〔2009〕7号)第三章“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房地产投资环境”第十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部分的第三点:“对同时申请参加购买多宗地拍卖的竞买人,在交纳最高一宗地的竞买保证金后,允许其参加多宗地竞买”。因该内容与国土资源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保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国土资函〔2010〕1172号)所规定的“对于申请人申请参加同一场土地出让拍卖会中的多宗土地竞买的,应当逐宗交纳竞买保证金”精神不符。今后,在同一场土地出让拍卖活动中,凡申请参加多宗土地竞买的,应当逐宗交纳竞买保证金。二、停止执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2〕96号)第四条“加强土地利用管理,依法依规使用土地”第四款“依法依规出让土地”中:“因建设项目规划需要,确需整合毗邻土地,被整合的土地属边角或零星土地,不便于单独实施规划且小于整合土地的,可由其整合使用。整合的土地实行协议出让,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因该内容与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不符。今后,土地出让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执行。特此通知。内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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