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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12〕70号)精神,结合我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既是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课题,更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我市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一些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工程款拖欠等问题,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仍然较为突出,并由此引发信访缠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统一到全市推进“三个加快”、打造成渝经济区重要增长极,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大局上来,统一到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来。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贯彻落实好“两金”(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三制”(企业用工实名制、一级承包商负责制、属地管理责任制)、“一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欠薪治理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工作。二、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建设(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内江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群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国网内江供电公司、市广电网络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研究解决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和执法检查、案件处理等方面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二)加强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所属领域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公司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工程款分离,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必须实行实名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委托他人代领,但应摄制影像资料备查。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三)严格工资保证金制度。所有建筑、铁路、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都应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合同总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征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凡因工资保证金征收不到位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收取保证金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四)严格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必须同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在项目完工申请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工程承包合同、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五)明确细化职能职责。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构建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将欠薪处理责任落实到位。1.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处理的属地主体责任,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统筹研究和解决区域内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障问题,加强政府性工程项目的资金拨付,做好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属地群众维稳工作,全面落实欠薪治理政策措施。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和川办发〔2012〕70号文件规定,做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源头性案件的移交工作。3.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做好管辖区域内的源头预防治理与欠薪协调处理工作,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清理整顿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违法发包分包、拖欠工资工程款等行为;构建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欠薪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推动建设施工市场秩序持续好转。4.市公安局:快速受理、调查恶意欠薪逃匿案件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采取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讨要农民工工资或组织农民工恶意讨薪等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5.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受理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的诉讼请求,畅通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加大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判决执行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尽快办结拖欠案件。6.市检察院:负责对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案件依法办理;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监督。7.市委群工局:负责畅通信访渠道,做好涉及农民工工资信访件的受理、登记和督查督办工作。协助各责任单位做好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相关群众工作。8.市总工会:负责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9.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严格审查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监督,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10.市工商局:负责对个体工商户、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协助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解决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问题,工资支付“一卡通”相关网络服务支持。12.市商务局:负责督促解决境外就业农民工工资问题。13.市监察局:负责对因在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拖欠问题中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行政机关和监察对象的问责处理。14.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化解农民自建房拖欠劳务费纠纷问题,开展好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的人民调解工作,为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提供相关法律援助。15.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负责将企业、承包人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录入银行证信系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发放农民工工资,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监督征收,并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16.国网内江供电公司、市广电网络公司及其他单位:负责督促解决所管行业内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六)强化欠薪处理责任。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增强环节把关和源头监管的主动性,切实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预防治理。对因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欠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相关部门严格问责。1.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或使用发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2.严格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切实履职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对制度不执行、措施手段不到位、工资保证金制度不落实的,纪检监察机构约谈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对玩忽职守、推诿拖沓、效能低下、不能保障农民工工资或因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纪检监察机构一律严格问责。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因地方政府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政府在效能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政府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该项目建设单位一年内不得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因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取消该项目引进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行业监管部门因没有切实履行职责或因配合不力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该部门及其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等级。3.严格“首问”负责制。对领导交办、群工部门交办、农民工到本单位投诉举报信访等,单位应立即做好解释协调处理,不得推诿。对确需多部门配合协助的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同志,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川办发〔2012〕70号文件精神,群策群力,共同解决。三、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领导,切实承担起责任,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为民服务宗旨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区)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总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辖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负责人对本辖区、行业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做到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协调落实资金,优先解决拖欠。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服务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于2014年2月底前报送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内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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