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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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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0月15日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内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类开发区)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管理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内江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规划和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级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本市的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设备设施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建档案馆(室)的基本任务:(一)接收和保管本市(县、区)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实行科学管理。(二)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做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城乡建设服务。(三)依据建设工程备案制管理规定,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进行审查、验收。(四)对本市(县、区)产生城建档案的部门、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质量要求第六条城建档案馆(室)重点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地下管线工程档案;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6、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8、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城乡规划、勘测档案1、规划档案:依法编制和批准的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等。2、测绘档案:城市、乡(镇)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成果档案。(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四)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七条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归档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二)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三)工程文件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工程竣工图与实体相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标注坐标及高程。各类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图面整洁,签字手续完备。竣工图的修改应符合规范要求。(四)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整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三章城建档案的验收、报送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城建档案部门应派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汇总、整理,并且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报送档案产生的费用,由产生档案的单位负责。第十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办理移交登记。档案经审查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否则不予以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年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多套分存保管,凡应保存的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一式两套,一套城建档案馆(室)保管,一套建设单位自存备查。停建、缓建工程的文件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消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三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保护和利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档案保管必要的设备设施,采用先进技术,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修复。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城乡建设和社会各项工作提供无偿或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单位和个人持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保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原内江市建委内市建委发〔1999〕5号文印发的《内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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