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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4日 政策文号:内府发〔2009〕4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川办发〔2009〕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47号)精神,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作用,分散县(区)工伤保险风险,从2009年起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建立工伤保险调剂制度,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要实行“六个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二、市级统筹调剂金的资金筹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从2009年开始建立。县(区)及市本级按上一年工伤保险费收入总额(基金财务决算数,下同)的15%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其中,3%用于上缴省级调剂金,12%用于全市调剂,原储备金制度不再执行,储备金并入调剂金。市级统筹调剂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市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总额的50%。市级统筹调剂金年度上解计划由市社保局根据上年基金实际征收额下达,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各县(区)及市本级社保局依照上解计划,在当年8月31日前上解到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便统一上解省级调剂金。三、市级统筹调剂金的使用条件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调剂金,必须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法规,完成了上年度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按时足额上解了市级统筹调剂金计划。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二)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一次因工死亡5人以上(含5人)的;(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特大事故,参保人员一次因工死亡5人以上(含5人)的;(四)一次工伤事故,支付工伤基金100万元以上的;(五)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不足支付3个月(含3个月)工伤人员待遇的。四、市级统筹调剂金调剂和管理办法市级统筹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累计有结余的,按当年收支缺口的50%调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没有结余的,按当年收支缺口的80%调剂,其余20%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符合调剂条件的县(区),由县(区)社保局提出调剂申请,再由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本级由市社保局)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书面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在市级统筹调剂金中划拨。市社保局对市级统筹调剂金单独设明细账核算管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按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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