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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关于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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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8〕45号)精神,结合内江实际,市政府决定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是本行业(领域)内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及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推行应急管理工作“一岗双责”。(一)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二)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领导责任。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宣传培训、应急演练、信息发布、预警等;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各项体系建设。(三)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指挥分管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分管领导时,由工作主要方面的分管范围内领导牵头处理,必要时由政府主要领导协调处理。(四)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单位)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和本部门(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做好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二、健全应急处置分级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置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纵向管理体系和分工协作的横向联动体系。市政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事件的处置,各县(区)政府既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的主体,又是一般、较大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市、县(区)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一)任何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按相关规定将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应急办。(二)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三)较大突发事件,启动县(区)级预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相关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到现场指导。(四)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应急办与相关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后提出处置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经批准后启动相关的市专项应急预案并向市长报告,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县(区)预案同时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视情启动。(五)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应急办与相关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后提出处置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县(区)预案同时启动。(六)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武警部队和驻内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三、落实应急管理“一岗双责”保障措施(一)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要切实做好应急管理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等工作,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把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预案有机联系起来,促进和确保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落实。(二)严格目标管理。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要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政府继续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各县(区)政府及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细化实化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应急管理考核制度。(三)强化督导检查。市政府应急办、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市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的指导督促,确保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四)严肃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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