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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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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内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9日内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开始至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压实责任、注重实效。重点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聚焦建设资金保障和建筑市场规范,压紧属地政府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清偿责任;督促落实以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依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月足额实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地落实以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制为重点的欠薪治理体系,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省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各县(市、区)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实地核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县(市、区)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三)督导检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建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县(市、区)在建工程项目根治欠薪核心制度落实情况、用工管理情况、工资发放情况,以及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检查。(四)综合评议。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市、区)自查情况、实地核查情况、督导检查情况、每季度通报情况、红黑榜情况,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公安、信访、网信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省政府对我市考核通报结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第八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1.地方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2.考核得分在95分(含)以上。(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1.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负面舆情,被督办查证属实的;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影响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结果的。(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第九条考核结果经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县(市、区)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第十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对该县(市、区)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县(市、区)须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内府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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