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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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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0日内江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第五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第二章举报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的规定认定。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规定认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一)无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或者具体违法事实的;(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的;(五)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不予受理,告知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并做好登记;(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九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专项平台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第三章受理核查处理第十条市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并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等内容。第十一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除举报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做好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本行业领域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交的属于本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二)举报人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属于下一级负有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可交由下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办理情况跟踪督办;(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四)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管委会),由其牵头组织核查;(五)举报事项办结后,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应将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等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答复;作出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再作出答复;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并核查处理的,应同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接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举报材料和内容需要补充的,应告知举报人适当补充,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时核查、处理。第十二条举报人自核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接到对县级部门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查,确认无误的予以办结,核查结论确有问题的,由负责复查的部门重新组织核查;举报人对核查结论的异议超出本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反映问题的渠道。第四章奖励和奖金发放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由核查处理的部门实施。办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内江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二)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十四条奖金审批和发放程序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自行制定,作为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从业人员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领取奖金。第十七条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第十八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可对下级部门进行督办:(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二)举报人反复举报的;(三)办理时弄虚作假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四)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单位、人员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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