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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比例及阳台等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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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适应最新技术规范,经内江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版)》中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比例及阳台等容积率计算规则进行优化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比例优化内容(一)居住项目商品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比不低于0.8个车位/100平方米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安置还房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根据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意见进行配建,原则上不低于0.6个车位/100平方米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二)按规划要求设置的露天地面停车位可纳入配建停车位计算。其中,商业项目可设置露天地面停车场,但露天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已配建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项目可设置露天地面停车场,但露天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中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露天地面停车位属项目(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三)露天地面停车场应集中布置,且后退项目净用地红线不小于3米,应结合市政道路合理组织交通,并按照城市风貌管控的要求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四)停车需求比较大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条件中适当提高停车位配置比例。二、阳台等容积率计算规则优化内容参照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对建筑阳台和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优化。(一)建筑阳台。1.当阳台未封闭时(须阳台长边未封闭超过五分之四以上),按阳台外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当阳台封闭时,按阳台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2.临规划的城市道路、主要山体和主要河道等重点地段需进行封窗(具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的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按阳台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当阳台进深大于1.8米时,超出1.8米部分按阳台外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二)建筑外围护结构。建筑的外墙外保温层、装饰面层等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三、适用范围(一)2023年11月后取得土地的居住或商业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二)2023年11月前已取得土地但规划设计方案未经审批的居住或商业项目,可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同时,此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执行本通知要求的,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程序调整土地规划条件,并对土地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和核定土地出让金,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三)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批的、已实施建设或已销售的居住或商业项目不适用本通知。四、其他事项(一)本通知与《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版)》中第2.3.4条等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二)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阳台计容规则以《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通知(试行)》(内市自然资规发〔2022〕73号)为准。(三)本通知适用于内江市中心城区,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可参照执行。(四)本通知适用期为2023年11月至2025年11月。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1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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