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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内府办发〔2023〕27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内江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5月30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内江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内府办发〔2017〕50号)同时废止。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9日内江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目标任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推动以考促改,客观反映工作实绩。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实施。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市食安办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创新亮点工作等(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细则,按程序报审印发。第七条对各县(市、区)评议考核采取以下程序:(一)日常考核。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调研督导、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相关工作配合情况等开展评价并定期通报,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二)年中督促。市食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实地督促指导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落实情况。(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安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年度测评,形成各地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评价结果。(四)年终自查。各县(市、区)按照考核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各县(市、区)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五)年终评审。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县(市、区)自评材料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初审意见并及时反馈至各县(市、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安办及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复审申请。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进行复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六)综合评议。市食安办汇总各县(市、区)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建议,经市食安委审核后按程序报审,年度得分直接计入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总分。(七)结果通报。考核结果按规定印发通报。第八条县(市、区)考核基准总分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加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一等次(先进)、二等次(合格)、三等次(基本合格)。得分排名在前2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一等次,得分排名在2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二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下调一级,最低降至三等次:(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七)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因行政区域内工作导致我市在省级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有1项扣分的;(九)其他应当下调等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直接为三等次:(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五)因行政区域内工作导致我市在省级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有2项以上被扣分的;(六)其他应当为三等次的情形。第九条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评议考核采取以下程序:(一)日常考核。市食安办依据工作需要,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每季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相关工作配合情况等开展评价并定期通报,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市食安办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二)年终自查。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并按照市食安办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各部门(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年终评审。市食安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部门(单位)自评报告和相关印证材料进行初审评分,形成初评意见并及时反馈至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安办提出复审申请,市食安办按要求组织复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四)综合评议。市食安办汇总日常考核结果、年终评审意见、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等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建议,经市食安委审核后按程序报审,年度得分直接计入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目标考核总分。(五)结果通报。考核结果按规定印发通报。第十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考核基准总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市食安办对照年度考核细则进行评分,将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分为监督管理部门和协同支持部门两大类,分别确定三个等次:一等次(先进)、二等次(合格)、三等次(基本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等次下调一级,最低降至三等次:(一)未按要求报送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推进情况、年度完成情况及创新亮点工作的;(二)出现工作重视不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不到位、协调开展工作迟缓、整改工作不到位等情形的,连续2次及以上被市食安办通报的;(三)因部门工作导致我市在省级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扣分的;(四)其他应当下调等次的情形。第十一条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第十二条市食安办将考核失分具体情况进行通报,相关县(市、区)、部门(单位)应在通报后的2个月内,将通报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食安办,失分整改情况作为减分项纳入下一年度考核计分。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县(市、区)、部门(单位)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加强指导。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奖惩、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十四条各县(市、区)、部门(单位)考核结果为一等次的,以市食安委名义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中予以加分激励;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奖励。市食安办及时对各地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第十五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内江市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工作要求,由市食安办按照《内江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对相关单位开展约谈。被约谈的县(市、区)、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相关表彰表扬、年度评奖等。第十六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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