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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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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主体全市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二、公开范围及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重点公开本单位机构职能、岗位职责、民生决策、服务指南、收费项目、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不得公开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对有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请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三、公开形式内江市人民政府、市中区、东兴区、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等7个政府网站开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提供平台支持。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坚持灵活多样、便民利民的原则,通过公告牌、电子显示屏、政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不断丰富公开形式和载体,使信息公开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四、加强组织实施(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确定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名录,加强对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的备案和审查;要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作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责任主体,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将信息公开贯穿于日常工作全过程,使其成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二)强化督导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和市级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评价,并适时组织检查和抽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市级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本行业公共企事业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要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部署,统一检查落实,切实督促本辖区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三)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文件,编制了相关领域的公开目录(附件1、2、3、4、5、6),第一批公共企事业单位(附件7)要根据目录,编制并公开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市大数据中心应于9月底前完成开设市本级相关领域公开专栏并指导各县(市、区)同步完成。各级公共企事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单位,做好拟公开信息的梳理、收集、审核等前期准备工作,于10月13日前完成今年以来相关信息的录入并做好常态化更新,暂不具备录入信息条件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其公开的相关信息由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各县(市、区)、市级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五、其他工作要求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题培训,同时督促指导第一批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人员、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确保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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