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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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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5日内江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江市中心城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一切建(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设施。本规定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设施。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相关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相协调,确保城市风貌的整体美观。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监管。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含标识标牌)的监管。需要发布公益广告而公益广告位紧缺的,可租用商业广告位发布,不得擅自设置广告设施。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依法按程序报审后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对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城市新建、改造建(构)筑物应当将招牌设置点位列入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内容;户外广告列入项目规划设计前应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取得户外广告载体的使用权。以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产权资源为载体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取得产权单位(人)授权后,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公共空间使用权、经营权。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取得主管部门可行性建议,并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一)使用直升机、无人机、滑翔伞、动力伞、飞艇、气球等低空飞行物的;(二)使用船(艇)、水上漂浮物等的;(三)在城市道路绿地内的。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属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距离路口50米范围内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市容或建筑物形象的;(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六)在国家机关、学校、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七)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的;(八)属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内江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8-2030)》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需临时占道设置招牌的,应申请办理临时占道手续,按规定实施打围施工。第三章设置要求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标准(以下简称《规范》)。(一)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要求进行施工;(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按照《内江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8-2030)》要求在规划点位按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和时限设置。设施应牢固、安全,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影响市容市貌的,应设置公益广告覆盖。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固定于建(构)筑物上的电子显示屏、三面翻、看牌等]:1.不影响规划许可的建筑正常间距;2.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正常使用;3.户外广告设施配置夜景光源按《规范》标准执行并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5.3条“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规定,且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标志相似,不得采用闪光方式,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4.设置电子显示屏(牌)应避免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二)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1.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评估报告,并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实施;2.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市容市貌。车头、车尾部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辆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3.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4.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1.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若在人行道上设置的,不得阻碍行人通行,须保证人行道通行宽度;2.因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不得超过30日;3.在人行道上设置充气物,宽不得超过1米(以门店向人行道延伸),充气拱门的跨度不得超过10米,高度不得超过5米,安装设置必须安全、牢固;4.彩旗、太阳伞、遮阳蓬等广告设施应在自有产权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5.因举办大型文化、庆典、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应设置在活动举办场地内,单位(个人)应在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貌。(四)禁止在公共空间设置布幔、条幅广告,落地灯箱广告、小广告牌、地贴广告以及《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规定的影响市容和环境的其他行为。(五)原则上不设置灯杆广告(如需设置应与设施管护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方可实施)。原则上不利用空飘气球在公共区域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标识和垂直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确因城市规划需要,可按照技术规范在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和标志性建筑上设置。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年限到期后,如需办理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到期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由设置单位(人)自行及时拆除并恢复场地原样。第十七条利用工地围墙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只能发布公益广告或与本项目相关的内容,公益广告的发布比例不小于30%,不得用于其他商业广告宣传,施工围挡背景颜色宜设置为草绿色。工地围挡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不得延期,确需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依法办理延期申请。第十八条招牌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招牌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不得采用喷绘布、网格布等易损毁材料,原则上不能直接用LED显示屏作为招牌。(一)店招店牌按照“一店一招”原则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大楼入口处规范统一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位于道路沿街转角处,两侧商铺为同一经营者的,可申请在两侧分别设置招牌;(二)建(构)筑物在施工图设计时预留有招牌设置位置的,应在预留位置设置;(三)二楼及以上预留有招牌设置位置的商业用房的应在预留位置设置;(四)未预留有招牌设置位置的商业用房,应在建筑物同一楼层的檐口下方门楣以上设置,高度不得高于3米、宽度不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五)同一建(构)筑物设置的招牌,应美观、比例适当、与建筑物协调,符合街区环境整体风貌要求,不得遮挡门牌号;(六)招牌名称应与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一致,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信息等广告内容;(七)招牌需进行亮化装饰的,按《规范》标准执行。第十九条不得擅自张贴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第二十条临街门店需张贴招聘、出租、转让、服务等内容的告示和生活服务类小广告的,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公告、公示等各类信息宣传品应当定期清洗更新,保持整洁。第二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因经营需变更的,须按设置要求重新申请设置。第二十二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四章设置管理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的使用权证明(载体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设置载体涉及多个产权人的应与每个产权人签署使用协议;(四)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广告设施施工期间的安全保障及广告设施设置完成后的安全、维护方案;(六)申请以车辆船舶、气球等移动交通工具为载体的临时移动广告,应提供广告设置效果图片及安全评估报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2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第二十五条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具体办法参照第二十三条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六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二十七条超过5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后需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由设置、设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在验收时应做好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第五章维护和检测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管理的责任人。第二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设置者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继续使用。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变更的,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灯具、电气设备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第三十一条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构架与墙体(或屋面)锚固节点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第三十二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钢结构防腐保养,应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第三十三条在气候环境突变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构成威胁前,设置者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防护措施。在大风、大雪、雷雨和梅雨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照明线路、灯具、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全可靠。事后必须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第三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向做出行政许可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达标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改或拆除。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按《规范》要求提供各项安全检测报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经许可并在规划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和个人按要求自行拆除后,可以依法申请补偿。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广告设施与标识按《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分为大型、中型、小型。第四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分类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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