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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村(社区)证明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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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近年来,成都市认真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清理取消市级各部门要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事项298项、保留仅15项,得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肯定。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在全省推广成都市的经验做法。为切实做好成都市经验推广工作,全面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成都市清理村(社区)证明经验做法的通知》(川办函〔2017〕11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统一开展村(社区)证明专项清理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级各部门要参照成都市取消和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对本级、本部门要求村(社区)开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集中清理,依法规范群众办事要素材料,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最大限度减少证明事项数量,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办事难问题。二、清理范围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国有)企业要求群众办事时需要由村(社区)开具的各种证明、手续。三、清理原则(一)凡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文件规定的证明,原则上一律取消;(二)虽无上述依据,但群众办事时确实需要的证明事项,经充分论证后仍可以暂时保留。四、时限要求2017年7月31日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9月1日前正式实施。五、结果运用(一)实行清单管理。清理后,各县(区)、内江经开区要制定取消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和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并报市政府统一发文公告。对未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国有)企业不得要求群众再提供。对市内群众在省、市外办事时需要由村(社区)开具证明的,要指导和要求各村(社区)本着便企利民和合法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要建立证明事项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保留事项目录。(二)优化服务流程。各县(区)、内江经开区要参照行政许可事项做法,对仍需村(社区)开具证明事项的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明确和优化,并制定服务指南。(三)公开高效运行。各县(区)、内江经开区要将保留证明事项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室)集中办理。要明确和相对固定具体经办人员,确保及时高效办理。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村(社区)证明专项清理行动由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开展。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共同做好对市本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国有)企业要求群众办事时需要由村(社区)开具的各种证明、手续的清理和对各县(区)、内江经开区清理行动的指导工作。各县(区)、内江经开区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落实工作责任,扎实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市民政局要于2017年7月12日前向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报送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开展好本次清理工作。(二)加强业务指导。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内江经开区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各县(区)、内江经开区清理工作。(三)强化督促检查。市目标督查办要将清理村(社区)证明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区)和市级部门(单位)要及时通报,督促限期完成。各县(区)、内江经开区要加强对证明事项落实过程的督促检查,确保清理结果真正落实到位。市民政局、各县(区)、内江经开区要于2017年9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清理结果及实施的初步情况,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全面报告清理结果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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