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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增列“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1日 政策文号:内府办函〔2016〕8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办文通知B〔2015〕4445-2号批复精神,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5〕82号)中“内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作出修改,即在一级目录“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下设的二级目录“住房保障”类中,增列“棚户区改造服务”三级目录。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特此通知。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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