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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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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内江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央、省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环境监管执法法治化,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5〕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四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确保全市环境安全。二、网格划分及职责按照川办函〔2015〕178号文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一)一级网格(市级网格)。在全市行政区域建立环境监管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具体职责: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二、三、四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责任人履职;负责及时查处本级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督导各县(区)及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责任规定,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加强对下级网格的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内委发〔2015〕11号)规定的环境保护职责,成立网格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组,分别明确6个二级网格监管责任人,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成立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组的文件报送市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内委发〔2015〕11号文规定,履行好对6个二级网格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二)二级网格(县、区级网格)。全市划分为六个二级网格,分别是内江市市中区、内江市东兴区、隆昌县、资中县、威远县、内江经开区环境监管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各辖区内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型企业、重污染企业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及旅游区、饮用水源地、生态脆弱区域等需要重点防控的区域,可以独立划分特定网格,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的环境监管网格。具体职责:负责指导三、四级网格及特定网格的建立、运行和责任人履职,依法全面履行本级网格监管职责,及时填报网格化监管的相关信息;承担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地区的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督导各乡镇(街道)及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责任规定,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加强网格巡查、抽查、督查,全面排查问题,督促整改隐患,加强执法联动。(三)三级网格(乡镇、街道级网格)。在二级网格行政区划内,以所辖的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若干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负责指导四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责任人履职,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地区的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责任,积极发挥辖区内相关机构作用,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巡查、监督和制止,并向二级网格报告。积极调处环境信访投诉和污染纠纷,办理上级网格督办事项。(四)四级网格(村、社区级网格)。在三级网格行政区划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负责以村(社区)为单元建立若干四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社区)。具体职责: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污染纠纷和违法案件等,及时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等。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三、网格管理要求(一)实行“五定”监管。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实现辖区清、人员清、职责清、污染底数清的“四清”目标。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二)建立责任制。上下级网格之间要建立明确的责任考核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内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三)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级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库,加强信息资料共享。充分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四、网格运行方式(一)巡查和抽查。二、三、四级网格监管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和相关部门报告。上级监管人员对下一级网格环境监管情况进行抽查。(二)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网格责任主体要明确办理时限,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送单位。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政府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三)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按要求进行公开。(四)监督。网格监管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监督;上级网格要加强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的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五)评价。各级网格每半年对本级及下一级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逐级上报。五、实施步骤(一)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1月31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完成网格划分,具体明确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部门的网格区域、责任人、工作职责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的网格划分方案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市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开。(二)制度完善阶段(2016年2月29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要配套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网格主体责任,完善责任考评体系;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等工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完善污染源监管信息系统,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健全监管档案,明确差别化监管措施和要求。各级各部门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建设及推进落实情况报市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3月1日起)。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级网格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开展环境监管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总结。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一级网格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责任机构,加强本地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督办、协调等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全面推进网格监管工作落实。(二)建立工作机制。上下级网格间要建立高效的工作督办、情况报告、信息反馈制度。各县(区)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信息公开等长效工作机制。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三)严格考评问责。市政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和考核情况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对不依法履职、不当履职、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单位、部门严格进行问责。对因失职渎职引发重特大环境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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