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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内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7日 政策文号:内府办发〔2015〕7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2015年内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对照方案要求,逐项查漏补缺,狠抓工作落实。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7日2015年内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水平,着力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检查内容及职责分工(一)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1.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2.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农业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农业等部门配合)3.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4.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等部门配合)5.重点排查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企业是否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次生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6.突出抓好火电、钢铁、水泥、煤炭、冶金、石化、化工、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采矿等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守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7.突出抓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大力开展矿山采选企业环境守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8.突出抓好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1.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是否取缔。〔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含内江经开区管委会,下同)〕2.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3.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是否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和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4.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编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5.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1.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和审批部门等情况。(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2.针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排查结果,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检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的行为;重点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及征收新标准,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发展改革、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六)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要求,加强落后产能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结构调整。(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二、检查方式(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细化大检查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实施分类治理。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环境保护大检查进展情况开展检查和督导,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大检查中发现涉嫌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三、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将有关动员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含电子版)于2015年7月31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二)全面检查阶段(7—11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并于9月5日前将三季度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三)总结阶段(12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梳理依法严肃查处、整改落实情况,思考下一阶段工作措施,于12月2日前将全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并将整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协调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各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积极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并逐步探索建立报告机制,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停产限产、查封扣押、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手段予以严肃查处。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检查不力、谎报瞒报、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三)建立监管信息数据库。各县(区)在检查中,对所有受检企业统一建立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四)做好信息公开和调度。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积极做好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境保护大检查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认真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做好协调督促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及时通报各县(区)的工作进展和典型经验,促进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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